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001號
原 告 府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昭忠
訴訟代理人 林秀雯
訴訟代理人 何慶順
被 告 魏弘岳
兼訴訟代理人 魏坤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26日上午9時1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