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嚴茂森
張寶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6,26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