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蔡億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貳仟零伍拾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蔡億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6月15日止累計132,050元未給付,
其中49,555元為消費款、78,89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55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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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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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蔡億泉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9555 │ │6月1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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