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59號
KMDV,101,司促,559,20120623,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蔡億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貳仟零伍拾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蔡億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6月15日止累計132,050元未給付,
  其中49,555元為消費款、78,89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55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億泉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9555 │     │6月1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