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37號
KMDV,101,司促,537,201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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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許加建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95
  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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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