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34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被 告 蘇宜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本院依督
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7,864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 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