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101年度,134號
CCEV,101,潮小,134,2012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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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潮小字第13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高榮鋒
被   告 呂憲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壹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9 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領用原告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全數清償,或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還款,並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3 項約定以年息百分之19.71 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如未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延付款者,除應依上開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外,並應按循環信用利息之百分之1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迄至91年7 月間尚積欠消費款本金新臺幣(下同)78,963元,已到期之利息10,289元及違約金897 元等,合計90,149元,迭經原告催討,被告仍未清償,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上開欠款90,149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等情,業據原告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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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