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1年度,43號
SDEV,101,沙補,43,2012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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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補字第43號
原 告 劉阿絨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裕芳土木包工
業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302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3條之27之規定,應繳裁
判費28,22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7,7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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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