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1年度,163號
SDEV,101,沙簡,163,201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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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163號
原   告 王彥傑
訴訟代理人 林俊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振榮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杜振榮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 ,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以杜振榮為被告,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然查,被告杜振榮已於民國70年間死亡,此有被告杜振榮之 戶籍謄本影像檔影印資料在卷可憑。足見被告於本件訴訟繫 屬前已因死亡而喪失當事人能力。原告猶列無當事人能力之 杜振榮為被告,提起本件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核其 情形無法補正,本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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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