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1年度,255號
TYEV,101,桃補,255,201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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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255號
原 告 陳同貴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秦庠鈺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0,
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20,7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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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