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231號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龍(原名陳慶隆)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9,20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