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1年度,204號
TYEV,101,桃補,204,2012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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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204號
原 告 李馨瓏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庸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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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