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聲字,101年度,62號
TYEV,101,桃簡聲,62,20120618,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相 對 人 吳亞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 4
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新城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 之。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1/1頁


參考資料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城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