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1年度,30號
SYEV,101,營簡,30,20120625,3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3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益嘉(兼被告1-.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彥旭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君柔
上訴人即
被   告 謝秋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明全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就上開判決
主文第一項暨第二項被告陳益嘉敗訴部分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零捌拾元,就上開判決主文第二項被告陳彥旭陳君柔謝秋霞敗訴部分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肆拾參元〈本件上訴審裁判費總金額肆萬參仟零捌拾元,上訴人繳納之累積總金額請勿溢繳〉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60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