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1年度,30號
SYEV,101,營簡,30,2012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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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30號
原   告 許明全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複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被   告 陳益嘉(兼被告1-.
被   告 陳彥旭
被   告 陳君柔
被   告 謝秋霞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四項關於「本件判決得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點第二行至第三行關於「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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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