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小字第170號
原 告 游鐵高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惟翔
被 告 永鑫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麗嬛
被 告 許家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工程契約第10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該合意管轄條款係預定用於同類 契約,依前開說明,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