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1年度,117號
SYEV,101,營小,117,201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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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營小字第11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玉美
被   告 林全益即余錦戀之限.
被   告 林詩婷即余錦戀之限.
兼法定代理 林全益
人          現應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於被繼承人余錦戀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貳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等於被繼承人余錦戀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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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