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韓思徑
法定代理人 張志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
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本院調查被告無資力,有 原告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 通知書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