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1年度,563號
PCEV,101,板簡,563,2012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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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563號
上 訴 人 陳福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賴美蓉即中日當舖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
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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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