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1年度,188號
PCEV,101,板小,188,2012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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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小字第188號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訴訟代理人 賴永騰
被   告 李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9 月30日與原告簽訂保全服務契 約,委由原告承作保全服務,約定保全服務期間為98年9 月 2 日起至至101 年12月1 日止,每月服務費新臺幣(下同) 2,650 元(含稅),並約定被告如提前解約或違約時,應支 付違約拆機費每套3,000 元,另於承作未滿一年期前解約拆 機者,賠償30,000元,承作滿一年未滿二年拆機者,賠償20 ,000元,承作滿二年未滿三年拆機者,賠償10,000元。詎其 後被告片面期前違約,並積欠99年10月2 日起至100 年1 月 1 日止間保全服務費共計7,875 元未依約付款,且依上開契 約約定,被告尚須賠償原告上開拆機費3,000 元及違約賠償 20,000元,合計30,875元。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 上開所欠及應賠償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拆機申請 執行單、客戶請款單、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而被告 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 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 而,原告本於上開保全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上開金額30,8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 年12月 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 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 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裁判



費),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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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