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小字第1087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承州
被 告 許耀坤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小字第108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 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101年6月25日中午12時40分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8, 579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 62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4, 20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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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38, 579元自民國93年8月28日起至民國93│
│年9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93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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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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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5, 000元自民國94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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