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1年度,1309號
TPAA,101,裁,1309,20120628,1

1/1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309號
聲 請 人 張世錩
 李佳恩
 王中溏
 陳遠鳴
  鄭明志
 張逸皓
 沈育信
盧保全
 姜瑛洺
洪紹欽
 劉偉傑
吳靖渝
 林子耘
徐嘉明
林慶昌
曾裕君
 吳宗原
相 對 人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代 表 人 蔡璧煌
上列當事人間考試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 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即明。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考試事件,經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 932號判決確定,其上訴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依上開 規定,訴訟費用額之確定,應由第一審受訴法院以裁定確定 之。茲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林 金 本
法官 陳 國 成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