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1年度,1263號
TPAA,101,裁,1263,201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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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263號
上 訴 人 伊澤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湯沃鳴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被 上訴 人
參 加 人 上野百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富糧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評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34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規定提起上訴者,除有特別規 定外,依同法第1條規定,應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上訴審程 序相關規定。而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 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 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 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 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有不適用 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 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 ,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 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 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 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 ,即難認為已對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 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緣上訴人於民國95年3月15日以「K'free」商標,指定使用 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 類之「睡衣褲、泳衣、背心、T恤、內衣褲、洋裝、大衣、 夾克、雨衣、女裝、成衣、鞋子、鞋底、鞋墊、鞋面、圍巾 、領帶、帽子、服飾用手套、服飾用皮帶」商品,向被上訴 人申請註冊,經被上訴人核准列為註冊第1236905號商標( 下稱系爭商標),商標權利期間自95年11月16日起至105年1



1月15日止。嗣參加人提出據以評定「K-FREE」、「K-FREE (琦三)」商標等(下稱據以評定商標)為證,於99年11月 8日主張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100年6月29日修正前 條文-下同)第2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 被上訴人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 第14款規定,以100年3月18日中台評字第990322號商標評定 書為商標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遭 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原審認訴訟之結果對於參加人 之權利或利益將有影響,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 ,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上訴人之訴訟,嗣經原審 法院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前揭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上訴,主張:系爭商 標與據以評定之「琦三K-FREE及圖」商標整體圖樣設計明顯 有別,已非屬近似,尤其「K'FREE」商標實出自上訴人一系 列「K」字母商標之連續註冊保護,絕無抄襲據以評定商標 之故意,況本件參加人並未就上訴人如何因與其具有契約、 地緣、業務往來等類似關係,而知悉據以評定商標存在之事 實證明,則原審法院未就上訴人之主張加以審酌,即率謂系 爭商標之註冊應有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4款之適用,顯有 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情事,上訴人對之提起上訴,自符 法條規定;原審參加人並未提出在臺灣實際銷售據以評定商 標商品之資料,則如何能推斷系爭商標商品已有在臺灣銷售 之事實,原判決全然未記載理由,其依據為何不得而知,則 原判決就此一上訴人重要主張,完全未加以審酌,更未敘明 對於上訴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則明顯 有判決不備理由之失,可見其確實構成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 情形;本件二商標整體圖樣設計差異顯然,予人寓目印象大 不相同,實無致相關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之虞,自非屬構成 近似之商標,且以單一英文字母結合外文「FREE」文字組合 顯非參加人所獨創,則原判決未就衣服及相關服飾商品中, 卻可見多件以單一英文字母結合外文「FREE」作為商標獲准 註冊之實例及二者整體圖樣之差異加以考量,徒以「K」字 與「FREE」組合使用,尚非習見,由字面意義以觀,亦無特 殊含意為由,即率斷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二者整體之近 似程度應達中等以上,此等認定顯係完全違背審查標準所揭 示之整體觀察,更脫離商標實際使用於交易市場上相關消費 者之認知經驗等語,為其論據。經核上訴人之上訴理由,無 非係上訴人以其之歧異見解,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 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對原審已論斷敘明者,泛言原 判決不備理由,而非具體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



不當之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 。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胡 國 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阮 思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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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伊澤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野百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