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三一號
聲 請 人
即 上 訴 人 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羅春美
黃鵬榮
參 加 人 國敦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鵬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簡正章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再
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判
決(一○○年度重再字第一八號),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律師
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律師牛湄湄(事務所設台北市中山區○○○路○段96號後棟811室)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原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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