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1年度,597號
TPSV,101,台聲,597,201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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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七號
上 訴 人 施欣欣
      洪志承
      徐南凱
      劉清宗
      陳文娟
      朱菊芳
      王政恒
      簡文敏
      王國蘭
      黃淑卿
      劉瑞菊
      陳柏霖原名陳宗熙.
      陳文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重元李碧珠之.
      陳怡君李碧珠之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一
月五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號),上訴人王政恒
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載上訴人「王政恆」應更正為「王政恒」。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黃 義 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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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