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七號上 訴 人 施欣欣 洪志承 徐南凱 劉清宗 陳文娟 朱菊芳 王政恒 簡文敏 王國蘭 黃淑卿 劉瑞菊 陳柏霖原名陳宗熙. 陳文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被 上訴 人 陳重元李碧珠之. 陳怡君李碧珠之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五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號),上訴人王政恒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載上訴人「王政恆」應更正為「王政恒」。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黃 義 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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