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1年度,529號
TPSV,101,台聲,529,201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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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九號
聲 請 人 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熞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光展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一○○年度
台上字第一三六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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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