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七號
聲 請 人 金上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堅咸
上列聲請人因債權人王仁農與債務人楊弘記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
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本院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一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四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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