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等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台附字,101年度,15號
TPSM,101,台附,15,201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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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一年度台附字第一五號
上 訴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 代表 人 謝諒獲 原
被 上訴 人 嚴祥鸞
      蕭淑燕
      郭旭東
      何鴻榮
      王芷華
      蘇素珍
      黃盟欽
      康長健
      謝唯音
      史 哲
      林芳珠
      郭吉仁
      林豐賓
      胡欣怡
      胡再發
      陳宗志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誣告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一00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
0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嚴祥鸞等人不受理之判決,因而駁回上訴人等人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而上訴人等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又上訴人等人於提起本件上訴時雖另將羅郁婷、徐千惠、游麗鈴曾勇夫、賴浩敏、蘇永欽、葉力旗等人列為被上訴人,然上開羅郁婷等七人均未經原審予以判決,上訴人等人對上開羅郁婷等七人提起上訴部分,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吳 燦
法官 葉 麗 霞
法官 蔡 名 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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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