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9號
民國101年6月14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崇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吳鴻鎮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
100 年12月13日經訴字第1000610666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 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 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原告於民國(下同)101 年2 月22日 起訴時,原聲明請求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嗣於10 1 年6 月14日本院審理時當庭追加訴之聲明為:1.訴願決定 及原處分均撤銷。2.請被告機關作成核准系爭專利的處分。 本院認該追加並無不適當之處,故原告所為訴之追加,合於 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95年12月8 日以「氣流整流裝置及串聯式風扇」向 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5145987號審查,不予專 利。原告不服,於99年1 月25日申請再審查。經被告審查, 於100 年9 月14日以(100) 智專三(二)04059 字第100208 09160 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處 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12月13日經訴字 第1000610666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原告之主張
(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審查理由違反審查基準,已違反行政程序 法第6 條之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1.系爭申請專利與引證案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 段以及所能達成之功效均不同:
⑴系爭申請專利為氣流整流裝置及串聯式風扇,其係為克服: 習知技術中由於串聯風扇之上游風扇轉動時,係引致一氣流
由扇葉流至用於整流之靜葉,然氣流再由靜葉導引至下游風 扇時,氣流係被導引至下游風扇之扇葉之低壓區,如此會使 下游風扇之扇葉之高壓區及低壓區之壓差變小。且由上游風 扇之靜葉所導引之氣流,其係近乎垂直於下游風扇之扇葉之 葉型,而非平行,導致下游風扇之效能大幅降低,且降低串 聯風扇所輸出之風壓及風量而影響效能之問題。 ⑵系爭申請專利係藉由為半彎月形之整流片配合結構為半彎月 型之上游風扇的靜葉,以結合為一導流裝置,故可達到加強 整流效果,且氣流係近乎平行於下游風扇之扇葉的高壓區, 使下游風扇之效能大幅提昇,提高串聯風扇所輸出之風壓及 風量。
⑶引證1 為串聯式同轉向軸流風扇整流聯結器及包含該整流聯 結器之結構,其係為解決由於習知風扇的直接串聯會造成氣 流相對葉片向量與葉片間之進氣角度過大而形成風力流向滯 流之不良現象,進而產生非穩定性之增強風壓及風量之不佳 效果,故引證1 係藉由整流聯結器將不具有靜葉之第一風扇 其動葉轉動時所產生之氣流引導至第二風扇,藉由整流連結 器將氣流通過第二風扇之進氣角度降至最小之角度範圍,使 第一風扇及第二風扇在串聯後達到穩定加強風壓及風量之效 能,不致形成風力流向滯流之不良現象。
⑷引證2 為風扇增壓導流裝置,其係為解決由於習知散熱風扇 之扇框結構係有肋條,故習知受風側之肋條在風吹出時會有 渦流,而造成風阻,導致降低風扇效率及散熱能力,故引證 2 係藉由為靜葉之導流裝置來導出扇葉轉動時之氣流,以提 昇動葉之風壓。綜上所述,系爭申請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 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相較於引證1 及引證2 之功效係有明 顯的差異。
⑸於引證1 及引證2 皆未揭露或教示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 第1 、7 、13項所述「該上游風扇之靜葉之結構係為半彎月 型,該等整流片係為另一半彎月型」結構之情況下,本發明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之人無法由引證1 及引證2 之 內容組合可輕易推得系爭專利之技術且達到系爭專利之功效 。
2.觀諸引證1 及引證2 之內容,無法使本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 人得到教示:
引證1 並未揭露或教示第一風扇可設置靜葉,且該靜葉及整 流連結器之結構可分別為半彎月型,藉此使第一風扇產生之 氣流可經由整流連結器而近乎平行於第二風扇之扇葉之高壓 區,且氣流係近乎平行於第二風扇之扇葉的葉型,使第二風 扇之效能大幅提昇。引證2 如被告所承認,僅揭露動葉片與
整流裝置之靜葉片之位置可搭配呈現八字型或S 型,然引證 2 並未揭露具有該動葉片之一風扇可再具有半彎月型之靜葉 ,使該風扇之靜葉與整流裝置之靜葉片可相互搭配構成另一 導流裝置,亦未揭露或教示靜葉72之後可再加整流器,或動 葉71與靜葉72可分別為半彎月型並結合為導流裝置,藉此提 高串聯風扇所輸出之風壓及風量。故由引證1 及引證2 之內 容,無法使本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人得到任何教示或理由而 直接結合引證1 及引證2 之技術並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達 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7 、13所述「上游風扇之靜葉之結構 係為半月彎型,該等整流片係為另一半月彎型」之技術特徵 。
3.系爭申請專利之技術特徵與引證案不同:
⑴參照系爭申請專利說明書可知,因系爭申請專利之上游風扇 係具有靜葉,故系爭專利之整流片係為配合靜葉而設置,再 搭配下游風扇,系爭專利之風扇結構實際上係構成了「動- 靜-靜-動」之設計,反觀引證1 ,因引證1 之第一風扇11 及第二風扇12均無靜葉,故引證1 方藉整流聯結器13來達到 風向導流效能,故引證1 所揭露之風扇結構僅為「動-靜- 動」之設計,與系爭申請專利不同。而引證2 ,其風扇係由 兩動葉71與設置於該兩動葉71間之靜葉72組合而成,故其風 扇結構亦為「動-靜-動」之設計而與系爭申請專利不同。 綜上可知,縱本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之人結 合引證1 、2 ,亦僅能經由其教示,得知風扇與靜葉之設計 ,非如被告所述可運用先前技術而輕易完成如系爭申請專利 之獨立請求項1 、7 及13所述之風扇結構係以「動-靜-靜 -動」設計之結構。
⑵系爭申請專利藉由請求項第1 、7 及13項所述「上游風扇之 靜葉之結構係為半彎月型,整流片則為另一半彎月形」之技 術特徵,實際上構成一半月型之導流結構,則如說明書第9 頁第13至19行所述,上述之導流結構可將氣流導引到下游風 扇扇葉之高壓區,且氣流係近乎平行於下游風扇之扇葉葉型 ,然無論引證1 或引證2 ,其說明書皆未揭露或教示可利用 半彎月型之結構加上半彎月型之結構,實際形成一半月型之 結構導流裝置,藉此將氣流導引到下游風扇扇葉之高壓區, 非如被告所稱「配合角度便可改變流動出入方向而達到導引 流場增強風壓」,則引證1 及引證2 何以不採取與系爭申請 專利相同之風扇結構設計藉此達成與系爭申請專利相同之技 術效果。
⑶引證1 或2 亦無揭露或教示由半彎月型之結構加上半彎月型 之結構所形成之半月型結構之導流裝置可使氣流導引到下游
風扇扇葉之高壓區,另被告主張「……配合角度改變流動出 入方向而達到導引流場增強風壓」僅僅是本領域中在設計不 同風扇時之一貫目的,與系爭專利「可使氣流導引到下游風 扇扇葉之高壓區」之意義完全不同。亦即若系爭專利之導流 裝置改為如引證1 或2 之結構,則系爭專利之串聯風扇將不 會具有「將氣流導引到下游風扇扇葉之高壓區,且氣流係近 乎平行於下游風扇之扇葉葉型」之作用與效果。 4.系爭申請專利非可由引證1 及引證2 之組合與變化能輕易完 成:
⑴依系爭申請專利之先前技術所述,因習知串聯風扇1 之上游 風扇11在轉動時,所產生之氣流將經由其靜葉113 導引至下 游風扇12之扇葉1221之低壓區L ,導致下游風扇12之扇葉12 21的高壓區H 及低壓區L 之壓差變小,且由靜葉113 導引之 氣流係近乎垂直於扇葉1221之葉型,導致降低串聯風扇1 所 輸出之風壓及風量而影響效能。而系爭專利係藉由如申請專 利範圍第1 、7 、13項所載「該上游風扇之靜葉之結構係為 半彎月型,該等整流片係為另一半彎月型」之結構,使靜葉 與整流片實際上可形成半彎月型之導流裝置,藉此提高串聯 風扇所輸出之風壓及風量,進而提升整體效能,已如前述。 即於同一風量下,系爭專利之串聯風扇所輸出之風壓相較於 習知技術係大幅提昇,另於同一風壓下,系爭專利之串聯風 扇所輸出之風量相較於習知技術亦大幅提昇。
⑵如引證1說明書所述,係設置整流聯結器13於第一風扇11及 第二風扇12間,且整流聯結器13之氣道分隔整流片131 一端 則形成一略為弧面彎折並向另端延伸呈一水平之態樣,藉此 解決習知氣流通過第二風扇時之進氣角度過大之問題,以獲 致高穩定性之增壓、增強風量之效果,至於引證2 則是利用 為靜葉之導流裝置202 與動葉之扇葉201 彼此的位置關係形 似一八字形,藉此解決習知風扇因肋條所產生之風阻及氣旋 而導致風壓損失、風扇效能降低之問題,故由前述說明可知 ,系爭專利與引證1 及引證2 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 技術手段及達到之功效完全不同,因此在引證1 及引證2皆 未揭露或教示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7 、13項所述 「該上游風扇之靜葉之結構係為半彎月型,該等整流片係為 另一半彎月型」之結構的情況下,本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不可能由引證1 及引證2 之內容組合而可輕易 推得系爭專利之技術且達到系爭專利之功效。
5.單純由引證1 或引證2 ,無法製作出如系爭申請專利半彎月 型之風扇靜葉及整流片所構成之彎月形導流裝置: ⑴引證1 、2 之結構無法形成如同系爭專利藉由半彎月型之風
扇靜葉及整流片所組成之彎月形導流裝置,系爭申請專利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明確知悉引證1 、2 之習 知扇框之形成係先於模具中射出融熔狀之塑料,塑料填滿模 具中空間以形成框體本體11及導流件12,待塑料固化成型後 再將模具M1、M2移除即可成型,然模具M1、M2移除時必須考 慮不能破壞已固化成型之塑料結構,因框體11之限制,在不 破壞框體11之情況下,模具必由上下方移除,但亦因模具必 須由上下方移除,導流件12之設計即受限制,導流件在軸向 上不能有影響模具脫模之表面,否則即無法從上下方脫模, 即習知技術或引證1 、2 之導流件結構無法形成彎月形,如 引證1 、2 要形成彎月形的導流結構,則模具M1、M2必須延 伸至彎月形導流件12虛線L 內部之區域而形成凹面S ,但於 此情形下模具便無法從上下脫模,實際上無法製造,故所屬 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之人依引證1 、2 無法將其導流結構 設計成彎月形。而系爭申請專利之導流裝置係由風扇靜葉及 整流裝置之整流片結合而成,風扇靜葉及整流片分別為一半 彎月型,此半彎月型在結構上不會影響模具脫模,且兩者結 合之後可形成一完整的彎月形導流裝置,故系爭申請專利與 引證1 、2 之技術特徵、手段皆不相同。
⑵原告並非以製程方式強調系爭申請專利之靜葉及整流片係如 何構成,係在說明引證1 所揭露之整流聯結器13或引證2 所 揭露之靜葉72無法藉由簡單變化而構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7 及13項所載「該上游風扇之靜葉之結構係為半彎 月型,該等整流片係為另一半彎月型」之技術特徵,然被告 直接以系爭專利說明中循序漸進、由淺入深之內容所產生之 「後見之明」作成能輕易完成之判斷,並未將系爭申請專利 之發明整體與相關先前技術進行比對,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之人,參酌申請時的風扇技術以及風扇製 程之觀點,作成客觀判斷。
(二)系爭專利具有進步性:
1.承前所述,引證1 及引證2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 7 、13項所載之「該上游風扇之靜葉之結構係為半彎月型, 該等整流片係為另一半彎月型」。被告雖認上開區別特徵僅 為應用引證1 及引證2 之技術簡單改變,然綜合引證1 及引 證2 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皆不同於系爭申 請專利,且未能得知相關動機及教示之情況下,就熟知本發 明所屬技術領域之人而言,實難由引證1 及引證2 輕易結合 所為「該上游風扇之靜葉之結構係為半彎月型,該等整流片 係為另一半彎月型」而推得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第1 、7 及13 項及其所能達成之技術效果,亦即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第1
、7 及13項相較於引證1 結合引證2 ,自有其進步性,且系 爭專利附屬項第2 至6 項及第8 至12項自亦具備進步性。 2.擁擠領域對於進步性應從寬認定:
風扇為一較小領域,其基本構件皆為扇框及動靜扇葉之組合 變化,且風扇之技術發展已超過百年歷史,此領域之技術已 屬成熟,故於藉由靜葉導流以增加風扇效率之技術上,除引 證1 及引證2 外,於本國專利檢索上亦可找到多篇專利係解 決相同問題,可知風扇領域實為發展空間有限之領域,任何 改良皆為發明人努力之研發成果,若被告對於進步性認定過 於限縮,將使本領域之技術人員於難以取得專利保護之情形 下,而不願投入風扇技術之研究,而造成本領域技術發展之 阻礙。
3.系爭申請專利於大陸、日本及美國之申請案皆已獲准: 系爭專利之它國對應案,包括大陸、日本及美國之申請案都 已經獲准,且皆為發明專利,其中大陸及日本申請案皆已領 證,美國申請案雖尚未領證,但美國專利商標局已於2012年 3 月2 日發出核准通知,且因被告與美國專利商標局之間已 於100 年9 月1 日實施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制度,且被 告智慧財產局與日本特許廳之間亦於101 年5 月1 日實施專 利審查高速公路制度,足見基本上美國與日本專利審查機關 之審查標準應與被告相似,雙方合作而試行專利審查高速公 路制度,故藉由系爭申請專利之它國對應案之獲准亦可證系 爭申請專利之技術為引證1 、引證2 或其他習知技術所無法 達成者,且具有實質性的功效,實具有專利性。(三)為此起訴聲明請求: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2.請被告 機關作成核准系爭專利的處分。
四、被告之答辯
(一)引證1 請求項1 、2 已揭示由一第一風扇、一第二風扇及一 整流聯結器所構成,該整流聯結器係設於第一風扇及第二風 扇間,藉由整流聯結器之風向導流效能,使串聯後之第一風 扇及第二風扇達到穩定加強風壓及風量之效能,已揭示系爭 申請專利利用整流聯結器之風向導流效能達到加強風壓及風 量之技術特徵;且引證1 更藉由動葉流出速度與動葉移動速 度所產生相對速度之角度設計,使流入靜葉之角度平行於靜 葉入口角度,亦揭示系爭申請專利所強調具「加強原本靜葉 所具有的整流效果,並將氣流導引至下游風扇之扇葉的高壓 區」之技術特徵;而系爭申請專利所強調之第一風扇靜葉與 整流連結器之結構分別為半彎月型再鎖合後形成之結構為應 用引證1 整流聯結器之風向導流之輕易改變。
(二)又引證2 之風扇增壓導流裝置在請求項10及圖七(a) 已揭示
第一層動葉與第二層動葉之間係設有該導流裝置,即一靜葉 設計於二動葉之間,而引證2 圖式圖十之動葉與靜葉間之流 動已揭示本請求項「整流片所引導之一氣流具有與該下游風 扇轉向相反之一氣流分量」之技術特徵。行政訴訟所述「使 第一風扇產生之氣流可經由整流連結器而近乎平行於第二風 扇之扇葉的高壓區」,此於請求項之專利範圍並未揭露,且 引證2 圖10之由靜葉72產生之氣流近乎平行動葉71之結構已 揭示此技術特徵。
(三)系爭申請專利由圖式第4 至6 圖所揭示風扇21、22與氣流整 流裝置23之結構如同為一「動- 靜- 動」之設計,僅其213 靜葉與232 靜葉因鎖合而結成之導流靜葉,系爭申請專利所 謂之「動- 靜- 靜- 動」對於流場邊界條件而言,基本上仍 為一「動- 靜- 動」之結構,故系爭申請專利「動- 靜- 靜 - 動」之流動順序設計則為引證1 及2 之簡單改變;且系爭 申請專利所謂之「動- 靜- 靜- 動」之技術特徵亦可為引證 2 圖五之「動- 靜」結構與圖十之「靜- 動」結構在流場設 計之簡單組合與改變。
(四)引證2 於圖五揭示扇葉且與扇葉構成一八字型之導流裝置, 其設計根據相對於靜葉之相對速度流動,即同於系爭申請專 利於圖式第6 圖之動葉2121與靜葉213 之關係,同為一八字 型之動靜葉關係;引證2 圖式第10圖之靜葉72與動葉71之流 動關係,因流出靜葉之流動沒有相對速度關係,流出靜葉之 流動角度與靜葉出口角度相同,其結構如同系爭申請專利於 圖式第6 圖之靜葉232 與動葉2221之關係;故系爭申請專利 之「靜葉之結構係為半彎月型」乃為引證2 之靜葉72非對稱 翼形狀之簡單改變。又行政訴訟所謂之「實際上便構成一半 月型之導流結構」之技術特徵實可為引證2 圖五之「動- 靜 」結構與圖十之「靜- 動」結構之結合在流場設計之簡單組 合與改變。綜上所述,被告原處分並無違法,請求駁回原告 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 ,得依專利法第21條暨第22條第1 項之規定申請取得發明專 利。又發明雖無第1 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 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則為同法第22條第4 項所明定。 經查,原告於95年12月8 日以「氣流整流裝置及串聯式風扇 」為名,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5145987號審 查,不予專利。原告不服,於99年1 月25日申請再審查,並 於99年5 月7 日、100 年8 月3 日分別提出修正。經被告認
准予修正,惟再審查結果仍認系爭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第1 、7 、13項;附屬項第2 至6 及8 至12項,為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 不具進步性,並於100 年9 月14日以(100) 智專三(二)04 059 字第10020809160 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本案應 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亦以相同 之理由,於100 年12月13日以經訴字第10006106660 號決定 駁回原告之訴願。而兩造於本院審理時,仍爭執上開引證是 否能證明本件發明有被告所稱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情 形,故本件爭點為上開引證案是否可證明系爭申請案之申請 專利範圍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 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二)經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審查標的為原告100 年8 月3 日修正之請求項共計13項。其第1 項為:一種氣流整流裝置 ,係連結於二個相同轉向的串聯式風扇之間,包括:一本體 ;以及複數個整流片,係連結於該本體,各該等整流片與該 上游風扇之靜葉對應形成一導流裝置;其中該等整流片所引 導之一氣流具有與該下游風扇轉向相反之一氣流分量,且該 上游風扇之靜葉之結構係為半彎月型,該等整流片係為另一 半彎月型。第2 項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氣流整 流裝置,其中該整流片彎折的方向係與該上游風扇的轉向相 反。第3 項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氣流整流裝置 ,其中該等整流片係為對稱設置或不對稱設置。第4 項為: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氣流整流裝置,其中該等風扇 係為軸流式風扇。第5 項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 氣流整流裝置,其中該本體係與該等風扇之扇框連結。第6 項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述之氣流整流裝置,其中連 結方式係為卡合、鎖合、嵌合或黏合。第7 項為:一種串聯 式風扇,包括:二個風扇,係以相同轉向串聯設置;以及一 氣流整流裝置,係連結於該等風扇之間,並具有一本體及複 數個整流片,該等整流片連結於該本體,各該等整流片與該 上游風扇之靜葉對應形成一導流裝置;其中該等整流片所引 導之一氣流具有與該下游風扇轉向相反之一氣流分量,且該 上游風扇之靜葉之結構係為半彎月型,該等整流片係為另一 半彎月型。第8 項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所述之串聯式 風扇,其中該整流片彎折的方向係與該上游風扇的轉向相反 。第9 項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所述之串聯式風扇,其 中該等整流片係為對稱設置或不對稱設置。第10項為:如申 請專利範圍第7 項所述之串聯式風扇,其中該等風扇係為軸 流式風扇。第11項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所述之串聯式
風扇,其中該本體係與該等風扇之扇框連結。第12項為:如 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串聯式風扇,其中連結方式係為 卡合、鎖合、嵌合或黏合。第13項為:一種串聯式風扇,包 括:二個風扇,係以相同轉向串聯設置;以及一氣流整流裝 置,係以可分離方式連結於該等風扇之間,並具有一本體及 複數個整流片,該等整流片連結於該本體,各該等整流片與 該上游風扇之靜葉之一端對應接觸;其中該上游風扇之靜葉 之結構係為半彎月型,該等整流片係為另一半彎月型(系爭 專利主要圖式見附表一)。
(三)次查引證1 為94年1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92222694號「串聯 式同轉向軸流風扇整流聯結器及包含該整流聯結器之結構」 專利;引證2 係91年5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88203171號「風 扇增壓導流裝置」專利,其公告日期均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之95年12月8 日,且均係風扇整流器結構,屬同一技術領域 ,故均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引證1 之技術內容係 藉由整流連結器將未具靜葉之第一風扇,將動葉轉動時產生 之氣流導引至第二風扇,使第一風扇及第二風扇於串聯後達 到穩定加強風壓及風量之效能,不致形成風力流向滯流之不 良現象(引證1 主要圖式見附表二)。引證2 技術內容參考 引證2 第6 頁第3 段:「如所述之風扇增壓導流裝置,其中 因應該馬達轉動時帶動該動葉對空氣之作功,氣流流經該導 流裝置處時,在該『導流裝置之切線方向多增加一風壓』, 以避免氣流互擾造成風壓的損失,藉以提升該動葉的效率。 」;引證2 第10頁第4 段:「當然,本案導流裝置之形狀並 不限定為由靜葉組成,凡可以藉以導出上述之切線速度者皆 可屬之而無違。靜葉與動葉的搭配亦不限定為圖五的八字形 ,亦可將靜葉擺在前,動葉擺在後,且『剖面為近似"S" 形 者』,如圖十所示。」以及圖十所示:將靜葉(72)擺在前, 動葉(71)擺在後,『靜葉(72)引導氣流由其後端切線流出而 致使氣流平行於後方動葉(71)』,綜上可知,引證2 已揭示 當靜葉擺在前,動葉擺在後時,可利用『導流裝置之切線方 向多增加一風壓』之原理而可將靜葉設計如圖十之「72」使 靜葉與動葉呈現『剖面為近似"S" 形者』,以達成『靜葉(7 2)引導氣流由其後端切線流出而致使氣流平行於後方動葉(7 1)』以提升效率之結果(引證2 主要圖式見附表三)。(四)又查依據原告99年5月7日所提之系爭專利說明書修正本第7 頁第2 段:「承上所述,因依據本發明之一種氣流整流裝置 及串聯式風扇係藉由『複數個整流片』與上游風扇之靜葉形 成一導流件,不僅加強原本靜葉所具有的整流效果,且『將 氣流導引至下游風扇之扇葉的高壓區』,且『氣流係近乎平
行於下游風扇之扇葉的葉型』,此等結構設置均使得下游風 扇之效能大幅提升,亦因此提高串聯式風扇所輸出之風壓及 風量,進而提升整體效能。」,可知系爭專利有別於先前技 術之部分在於『複數個整流片』以將『氣流係近乎平行於下 游風扇之扇葉的葉型』,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7 、13之 技術特徵與先前技術之差異在於「上游風扇之靜葉之結構係 為半月彎型,該等整流片係為另一半月彎型」技術特徵,而 原告於101 年6 月8 日所提之「行政訴訟準備一狀」之「壹 、一、(二)」亦有相同之主張。則參考上揭引證2 第6 頁 第3 段、第10頁第4 段,及圖十所揭示之技術內容,可知系 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對系爭專利申 請前「氣流被上游風扇之靜葉引導至垂直而非平行於下游風 扇之動葉葉片」之習知技術問題時,為避免氣流引導至垂直 於下游風扇動葉葉片而互擾造成風壓損失,當然有動機參考 引證2 所揭示利用『導流裝置之切線方向多增加一風壓』之 原理,與靜葉與動葉排列組合呈現『剖面為近似"S" 形者』 之教示,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7 、13之「上游風 扇之靜葉之結構係為半月彎型,該等整流片係為另一半月彎 型」之動葉靜葉呈現"S" 形之技術特徵及其他習知技術特徵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7 、13不具進步性。雖原告主張引 證2 圖十僅揭示單一風扇而非串聯風扇,惟通常知識者依據 引證2 所揭示利用『導流裝置之切線方向多增加一風壓』之 原理,與靜葉動葉排列組合呈現『剖面為近似"S" 形者』之 教示,本可輕易應用於任何由靜葉動葉所組成之風扇中,亦 即不論單一風扇、串聯風扇或單一風扇但有多個動葉靜葉組 合,通常知識者均可利用引證2 所揭示原理及"S" 形之教示 而輕易完成,故引證2 已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7 、13 不具進步性。且因引證2 已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7 、 13不具進步性,則引證1 組合引證2 當然亦可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7、13不具進步性。
(五)至原告主張由於扇框形成在製程步驟上係有一定步驟,因此 此單純由引證1 、引證2 或引證1 結合引證2 所揭露之單一 靜葉導流結構,並無法製作或推得出如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 範圍第1 、7 及13項所述為半彎月型之風扇靜葉及為半彎月 型整流片所組成之彎月形導流裝置等語云云,惟查由於系爭 專利請求項並非製造方法請求項,因此重點在於通常知識者 是否可由引證之揭示而推得請求項之物,而非推得請求項之 物的製造方法,且依據原告99年5 月7 日所提系爭專利說明 書修正本第8 頁倒數第8 行:「需注意者,上述對應形成之 導流件,僅為舉例說明非用以限制本發明,且『整流片232
與靜葉213 之數目及形狀亦可不需要相同』。此外,整流片 232 之形狀結構可為漸縮縮(如圖所示)、等寬度延伸或漸 擴。」,可知系爭專利之重點在於整流片與靜葉之相對形狀 搭配即可發揮系爭專利之功效,並未如原告所言半彎月型之 風扇靜葉及為半彎月型整流片須連結組成一完整彎月形才可 發揮功效,且請求項中亦未限定整流片須與靜葉連結合成一 體,故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並不可採。
(六)另查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6 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獨立項請求 項1 之附屬項,係就該獨立項所述之氣流整流裝置分別作進 一步界定,其中請求項2 之「整流片彎折的方式係與該上游 風扇的轉向相反」僅為引證1 請求項及圖式第5 、6 圖所揭 示整流片於對應軸心軸向一端則形成一略為弧面彎折之簡單 改變;請求項3 及4 之「該等整流片係為對稱設置或不對稱 設置」、「該等風扇係為軸流式風扇」則為引證1 圖式第2 圖所揭示葉片及軸流式風扇等習知技術之簡單轉用;請求項 5 之「該本體係與該等風扇之扇框連結」技術特徵已為引證 1 及引證2 所揭示;請求項6 之「連結方式係為卡合、鎖合 、嵌合或黏合」等技術特徵則為習知連結技術之簡單應用。 是該等附屬項亦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申請 前之引證1 及引證2 所揭露之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 性。至系爭專利請求項8 至12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獨立項請 求項7 之附屬項,係就該獨立項所述之串聯風扇分別作進一 步界定為「整流片彎折的方式係與該上游風扇的轉向相反」 、「該等整流片係為對稱設置或不對稱設置」、「該等風扇 係為軸流式風扇」、「該本體係與該等風扇之扇框連結」、 「連結方式係為卡合、鎖合、嵌合或黏合」,由於該5 項附 屬項之附屬技術特徵與請求項2 至6 附屬項相同,是其不具 進步性之理由同前述請求項2至6 之理由。
六、綜上所述,引證2 或引證1 結合引證2 足以證明系爭申請專 利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引證1 及 引證2 所揭露之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不符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雖原告主張系爭專利相對應之大陸、日本或美國 專利都已獲准,故系爭專利應具進步性等語云云,惟查大陸 於審查系爭專利之對比文件為CZ0000 00000A 、CN0000000A 、CN0000000A、US0000000B2 、CN0000000Y(見本院卷第 114 頁);日本於審查系爭專利之參考文獻為特開 00000000000 (JP,A)、實開昭00000000(JP,U)、特開 00000000000 (JP,A)、實公昭000000000 (JP,YI )、實 公昭000000000 (JP,YI )、實開昭000000000 (JP,U)、 特開0000000000 0(JP,A)(見本院卷第132 頁);美國審
查系爭專利之參考引證則為US0000000 、US0000000B2 、 US0000000B1 、US 0000000B1(見本院卷第170 頁),以上 引證均未包括本件之引證1 、2 ,且系爭專利與原告所主張 之上開相對應專利之請求項項次及內容均有差異,原告對此 亦不否認(見本院卷第182 頁第3 至4 行),審查比對之基 礎既有不同,審查之結果亦當然無法完全參照,故原告此部 分主張亦無礙系爭專利已因引證2 及1 、2 之組合而不具進 步性,則被告就本件申請案所為應不予專利之處分,並無違 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 及原處分,並命被告為應准予專利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及證據組合,經本院審酌後認已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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