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1號
民國101年6月14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黃建有
訴訟代理人 徐堯慶律師
輔 佐 人 魏大喬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偉齡
參 加 人 蕭銘輝
訴訟代理人 黃慧娟律師
吳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0 年12月21日經訴字第100061071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前於民國93年12月31日以「線上提供載具 之故障處理資訊的系統及其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 該局編為第93141811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 發給發明第I27400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 人以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 ,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 0 年6 月27日以(100 )智專三㈡04119 字第100205532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12月21日經訴字第10 00610710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 件判決之結果,倘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將影響參加 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 訟。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主張: ㈠證據2 部分:
⒈證據2 資料庫主機的目的及功能,在證據2 第2 頁右側圖一 ,網路架構圖(Figure1-Architecture)中,已明顯標示出 該資料庫主機為Server(Web /DB),第4 頁更直接說明該 網路伺服器為「Window 2000 型的主機,同時裝有SQL SERV ER的資料庫系統」(證據2 第4 頁左側最後一段,中譯本證
據3 左側第18行),足徵其功能僅限與作為「網路/資料庫 伺服器」,又參酌該圖下第一段(證據3 中譯本右側第13行 起),指出該網路伺服器之目的是要讓「顧問的電腦不需要 設在同一地點」、「可以將顧問的電腦分散在各處」、「彈 性化的配置、只要是可以上網的地點,均可設置為顧問提供 諮詢服務的Call Center 」,亦可佐證證據2 資料庫主機功 能與系爭專利遠端處理伺服器的功能完全不同。 ⒉證據2 中如果有能相對應系爭專利遠端處理伺服器的,應該 是Call Center 中的操作者(顧問專家)的人腦,此由證據 2 綱要節錄、序言、操作流程簡介皆有說明。證據2 所介紹 的系統只是單純的將保修廠的控制電腦(ECU )提升功能來 配合遙控檢測的作業(證據2 第2 頁第一段,中譯本證據3 第2 頁第一段),同時對於遙控介面軟體、負責監管控制軟 體以及瀏覽器訂定其功能規格而已(證據2 第2 頁第二、三 、四段,中譯本證據3 第2 頁第二、三、四段)。證據2 中 對遠端處理故障之方式,全數依賴客服(Call Center )的 諮詢顧問,而其資料庫主機的目的也只是讓顧問可分散在不 同地點,對不同的保修廠進行不同諮詢工作而已。至於諮詢 工作本身,全部都由顧問專家進行,此由證據2 第3 頁「這 種架構的作用,使一位顧問可以同時與數家不同的保修廠, 不同的檢測儀器進行聯網作業,同時進行數場不同的檢測諮 詢服務,而不會互相干擾。」之記載可稽(證據2 第3 頁右 側第二段,證據3 左側最後一段)。
⒊反觀系爭專利之遠端伺服器的目的係由遠端診斷(Diagnosi s )車用控制電腦ECU ,然後自遠端傳送一故障處理資訊至 保修廠電腦,遠端伺服器作的是診斷運算,產出則是故障處 理資訊。因而,其伺服器產出資訊與證據2 伺服器產生資訊 不同。證據2 伺服器之目的係讓多個諮詢顧問在不同地點處 理不同保修廠之不同檢測,二者目的大相逕庭。 ⒋由遠端所輸出的資訊亦大相逕庭,證據2 係由Call Center 的諮詢顧問下達指令,或者由Call Center 諮詢顧問透過介 面軟體遙控方式直接操控保修廠電腦,系爭專利則係直接將 上傳資訊經過運算後,產生故障處理資訊,經傳送到保修廠 後,由保修廠維修人員依據該資訊進行故障處理,二者情形 亦不相同。
㈡證據4 部分:
⒈第22頁左側全文以及右側第3 段及第4 段揭露本地診斷為利 用該現場數據採集與監測之電腦診斷車輛故障原因,遠端診 斷係利用即時診斷(視訊會議)與電子郵件診斷,其中即時 診斷為診斷專家透過視訊會議與其他人作討論,而電子郵件
診斷為診斷專家以現場監測系統所傳輸的信息作為判斷依據 而進行分析,再以電子郵件將分析結果反饋至現場監測系統 (裝甲兵工程學院學報第18卷第22頁之2.2 遠程監控與診斷 系統的運行模式之⑵異地診斷),是以證據4 如果有能相對 應系爭專利遠端處理伺服器的,應該是遠端診斷服務中心中 的診斷專家的人腦。
⒉證據4 係利用本地進行在線(初步)監測診斷,是以其在本 地已經做了故障診斷,在必要時才會透過網路向遠端服務中 心提出請求,至於遠端中心則係對現場進行完全的監控並給 予診斷決策,然後將結果反向傳至本地瀏覽器。 ⒊反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則係以位於本地端之管理 伺服器擷取載具之一狀態資訊(而非診斷結果或原始資料) ,並於本地端以管理伺服器連結遠端處理伺服器以下載對應 該狀態資訊之一故障處理資訊(而非診斷結果或原始資料) 。狀態資訊與診斷結果或原始資料最大的差異,來自於本地 端管理伺服器對於其所輸出資訊是否加以處理,以及處理到 何種的程度,以及遠端伺服器究竟收到/發出何種資訊以提 供給本地端管理伺服器。由於該資訊輸出/輸入的內容差異 ,造成證據4 及系爭專利在管理伺服器以及遠端伺服器在計 算功能、電腦資源分配(計算機運算負擔)及架構皆有極大 差異,因而證據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⒋綜上所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證據4 之差異在 於系爭專利之本地端之管理伺服器擷取載具之狀態資訊並下 載對應之故障處理資訊,而並非下載遠端處理伺服器之診斷 結果,另一方面,系爭專利之故障處理資訊為提供載具維修 之參考,不同於證據4 之檢測諮詢,係提供車輛進一步檢測 之參考而非維修之參考,因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具有新穎性。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 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9 項與證據2 相較,證據2 之 「保修廠電腦」對應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9 項之 「管理伺服器」,證據2 之「資料庫主機」對應到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9 項之「遠端處理伺服器」,證據2 之 圖1 亦揭示保修廠電腦與資料庫主機係藉由網際網路而連結 在一起。雖原告主張證據2 之「資料庫主機」與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9 項之「遠端處理伺服器」其所具有功能 不同云云,惟證據2 之圖1 其揭示該電話服務中心(CALL CENTER)係由資料庫主機與複數個顧問群電腦所組成,同時 ,該資料庫主機於圖1 中之原文為:SERVER(Web /DB)。 由此得知,該資料庫主機係具有處理遠端要求(Web )伺服
器的功能,故證據2 之「資料庫主機」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9 項之「遠端處理伺服器」其具有相同的功能。 再者,由證據2 之圖2 再搭配其綱要節錄內容:「本論文提 供一個解決方案,即以網際網路連結一電話服務中心(CALL CENTER),使散居各地的保修廠技師能夠執行遙控(遠端) 汽車檢修並獲得維修知識及技術協助」及其操作流程簡介內 容「遙控檢測的諮詢流程應由地區的保修廠人員提出請求, 並主動連絡(證據2 的第2 頁右半部下方之OPERATION 「A remote diagnosis session will be initiated by the local operator during the normal execution of the Diagnosis software」),其作法為:保修人員先將檢測儀 器與客戶車輛的EUC 連線,並將車輛的控制數據與故障碼等 資料讀出,然後再與電話服務中心(CALL CENTER )的電腦 連線」可知,證據2 所揭示之遠端汽車檢修系統的構造與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9 項所界定的技術特徵相同。而 且證據2 揭示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9 項:每一該 複數個管理伺服器係連接一載具,擷取該載具之一狀態資訊 ,以下載該遠端處理伺服器內對應該狀態資訊之一故障處理 資訊之相同的技術特徵(證據2 第3 頁左半部下方之「Once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remote operator(Call Cen ter )and the local operator (repair shop )is estab lished, the Diagnosis software operation can be made both locally and remotely 」)。且由證據2 第2 至3 頁 與第2 圖揭示可知證據2 的第4 頁之內容:證據2 所揭示之 流程維修係該保修廠(repair shop )之維修人員與Call Center的Diagnosis software進行溝通。是以,證據2 已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9 項不具新穎性。 ㈡由證據4 第22頁之圖1 可知,證據4 第22至23頁之內容係揭 示:「部隊現場檢測站與遠程故障診斷中心之智能診斷系統 間交換維修及技術協助訊息,再進一步,也可與遠程故障診 斷中心之專家就該智能診斷系統所產生的維修訊息交換意見 」,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9 項與證據4 相較,證 據4 之「部隊現場檢測站電腦(狀態監測服務器)」對應到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9 項之「管理伺服器」,證據 4 之「遠程故障診斷中心電腦主機(診斷分析服務器)」則 對應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9 項之「遠端處理伺服 器」,證據4 之圖1 亦揭示有該部隊現場檢測站電腦與該遠 程故障診斷中心電腦主機係藉由網際網路而連結在一起,而 由證據4 之圖2 再搭配其第24頁英文綱要節錄內容「本論文 提供一個解決方案,即以網際網路連結一遠程故障診斷中心
,使散居各地的部隊現場檢測站能夠執行遙控(遠端)裝甲 車檢修並獲得維修知識及技術協助」及其第23頁之即時診斷 和Email 診斷操作流程簡介內容可知:「遙控檢測的諮詢流 程應由部隊現場檢測站的維修人員提出請求,並主動連絡, 其作法為:維修人員先將檢測儀器與裝甲車的EUC (End Us er Computer )連線,並將車輛的控制數據與故障碼等資料 讀出,然後再與遠程故障診斷中心的電腦連線」,則證據4 所揭示之遠端汽車檢修系統的構造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所界定的技術特徵相同。而且證據4 揭示與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9 項:「每一該複數個管理伺服器係連 接一載具,擷取該載具之一狀態資訊,以下載該遠端處理伺 服器內對應該狀態資訊之一故障處理資訊」之技術特徵相同 。是以,證據4 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9 項不具新穎性。
四、參加人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援引被告之答辯理由 。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93年12月31日,核准公告日為96年2 月21日,故本件關於系爭專利有無具備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判 斷,應依核准系爭專利審定時,有效之92年2 月6 日修正公 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為審認依據。 ㈡依原告對於原處分認定舉發證據5 與證據10至20之組合不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14項不具進步性部分, 業已不再爭執,故該部分非本件爭點,又證據3 為證據2 之 中譯本,證據6 至9 為證據2 的網路下載畫面公證本資料, 該等證據均屬證據2 的關聯證據,並非補強證據2 未揭露之 技術內容,故本件仍以證據2 揭露之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進行技術比對分析。是以,本件之爭點在於:⒈ 證據2 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3 項、第9 至11項不具新穎性、第4 至8 項、第12至14項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4 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3 項、第 9 至11項不具新穎性、第4 至8 項、第12至14項不具進步性 ?
㈢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 ,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固為專利法第21條暨第22條第 1項前段所規定。惟如「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 」或其發明「雖無第1 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 不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復為同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 及第4 項所明定。
㈣系爭專利之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係有關於一種線上提供載具之故障處理資訊的系統 及其方法,其係藉由使用複數個管理伺服器20分別與一遠端 處理伺服器30之網路進行連線,每一該複數個管理伺服器20 係與一載具相互連接,以取得一載具之電子控制單元10提供 該載具之一狀態資訊,接著,每一該複數個管理伺服器20於 該遠端處理伺服器30下載對應該狀態資訊之一故障處理資訊 ,藉此,讓維修人員得以經由管理伺服器20取得對應該載具 之故障處理資訊,以便於進行載具之維修處理,且有效縮短 載具之維修時間,系爭專利主要圖面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4項,其中申請專利範圍第1 及 9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其內容如下: 第1 項:一種提供載具之故障處理資訊的系統,該系統包含 :複數個管理伺服器;以及一遠端處理伺服器;其 中,該複數個管理伺服器透過一網路連接該遠端處 理伺服器,且每一該複數個管理伺服器係連接一載 具,擷取該載具之一狀態資訊,以下載該遠端處理 伺服器內對應該狀態資訊之一故障處理資訊。 第2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系統,其中,該載具 更包含有一電子控制單元,提供該載具之狀態資訊 。
第3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系統,其中,該電子 控制單元更包含有:一檢測單元,檢測該載具之狀 態資訊並顯示該載具之一故障資訊。 第4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系統,其中,該載具 更包含有一身體狀態控制單元,提供一駕駛人之一 身體狀態資訊。
第5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之系統,其中,該身體 狀態控制單元更包含有:一檢測單元,檢測該駕駛 人之身體狀態並顯示該駕駛人之身體狀態資訊。 第6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之系統,其中每一該複 數個管理伺服器係下載該遠端處理伺服器內對應該 身體狀態資訊之一身體狀態處理資訊。 第7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述之系統,其中,該遠端 處理伺服器更包含有一資料庫,該資料庫更包含有 :一第一資料表,儲存該故障處理資訊;以及一第 二資料表,儲存該身體狀態處理資訊。 第8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述之系統,其中,該網路
可為一衛星網路、一有線網路或一無線網路。 第9 項:一種提供載具之故障處理資訊的方法,該方法係包 含下列步驟:使用複數個管理伺服器分別透過一網 路連接一遠端處理伺服器,每一該複數個管理伺服 器係與一載具相互連接;使用每一該複數個管理伺 服器擷取該載具之一狀態資訊;使用每一該複數個 管理伺服器下載該遠端處理伺服器內對應該狀態資 訊之一故障處理資訊。
第10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述之方法,其中,使用每 一該複數個管理伺服器擷取該載具之一狀態資訊之 步驟後,更包含一步驟:使用每一該複數個管理伺 服器診斷該狀態資訊,以下載對應之故障處理資訊 。
第11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述之方法,其中,於使用 每一該複數個管理伺服器下載該遠端處理伺服器內 對應該狀態資訊之一故障處理資訊之步驟前,更包 含一步驟:使用該遠端處理伺服器診斷該狀態資訊 ,以提供對應之該故障處理資訊。 第12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述之方法,其中,於使用 每一該複數個管理伺服器擷取該載具之一狀態資訊 之步驟前,更包含一步驟:使用該載具之一身體狀 態控制單元取得一駕駛人之一身體狀態資訊。 第13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所述之方法,其中,更包含 下列步驟:使用每一該複數個管理伺服器擷取該身 體狀態資訊;以及使用每一該複數個管理伺服器下 載該遠端處理伺服器內對應該身體狀態資訊之一身 體狀態處理資訊。
第14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故障 處理資訊與該身體狀態處理資訊係儲存一資料庫內 。
㈤舉發證據之技術分析:
⒈證據2 為西元2002年11月19至21日於巴西聖保羅市所舉行之 第11屆國際運輸科技研討會(11th International Mobilit y Technology Congress and Exhibition)之「Remote Dia gnosis for Highly Multiplexed Vehicles」技術論文報告 ,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3年12月31日),可為系 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2 係一種以網際網路連結一個 電話服務中心(Call Center),使散居各地的保修廠技師 能夠執行遙控(遠端)汽車檢修,並獲得知識及技術協助, 其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
⒉證據4 為西元2004年9 月公開之中國裝甲兵工程學院學報之 「裝甲車輛遠程故障診斷技術」期刊資料,其公開日早於系 爭專利申請日(93年12月31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 技術。證據4 係提出了構造裝甲車輛遠程故障診斷系統的總 體框架結構和工作模式,闡述了系統實施的可行性及在部隊 應用的重大意義,其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三所示。 ㈥證據2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3 項、第9 至 11項不具新穎性:
⒈證據2 尚難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係一種提供載具之故障處理 資訊的系統,該系統包含:複數個管理伺服器;以及一遠 端處理伺服器;其中,該複數個管理伺服器透過一網路連 接該遠端處理伺服器,且每一該複數個管理伺服器係連接 一載具,擷取該載具之一狀態資訊,以下載該遠端處理伺 服器內對應該狀態資訊之一故障處理資訊。而證據2 係一 種以「網際網路」連結一個電話服務中心(Call Center ),使散居各地的保修廠技師能夠執行遙控(遠端)汽車 檢修,並獲得知識及技術協助(見證據2 技術論文報告第 1 頁左欄摘要第2 段第1 至6 行)。
⑵將證據2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比對可知:①證 據2 係一種可提供汽車(即載具)檢修知識及技術協助等 資訊(即故障處理資訊)的系統,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之標的「一種提供載具之故障處理資訊的系統」 為證據2 所揭露。②由證據2 第2 頁圖1 的網路架構圖可 知,證據2 的系統包含複數個保修廠電腦(Repair Shop )與一資料庫主機(Server(Web /DB)),故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複數個管理伺服器;以及一遠端 處理伺服器」技術特徵為證據2 所揭露。③由證據2 第2 頁圖1 、第2 頁右下欄「OPERATION 」段第1 至7 行記載 :「遙控檢測的諮詢流程應由地區的保修廠人員提出請求 ,並主動連絡,其作法為:保修人員先將檢測儀器與客戶 車輛的ECU 連線,並將車輛的控制數據、故障碼等讀出, 然後再與Call Center 的顧問進行電腦連線,…」、第2 頁右下欄「OPERATION 」段最後1 行至第3 頁左上欄第5 行記載:「在Call Center 的伺服器資料庫內,登記有各 地保修廠的會員檔案,資料內容包括帳號、戶名、密碼及 各型檢測儀器的序號。當顧問與保修廠的電腦連線後,即 可開始判讀各項車輛的檢測數據。」、第3 頁左下欄倒數 第11行至倒數第6 行:「當雙方均已登入系統(Login ) ,顧問可下指令選擇某一保修廠、某一台檢測儀器,進行
遙控檢測,取得維修車ECU 內的數據,進行判讀。」以及 第3 頁右上欄第3 至8 行:「這種架構的作用是,使一位 顧問可以同時與數家不同的保修廠、不同的檢測儀器進行 聯網作業,同時進行數場不同的檢測諮詢服務,而不會相 互干擾。」之記載內容可知,證據2 的複數個保修廠電腦 (等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管理伺服器)透過 網際網路(Internet)與資料庫主機(等同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的遠端處理伺服器)相連接,且每一個保 修廠電腦係連接一車輛的電子控制單元(ECU )以擷取該 車輛的狀態資訊,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其 中,該複數個管理伺服器透過一網路連接該遠端處理伺服 器,且每一該複數個管理伺服器係連接一載具,擷取該載 具之一狀態資訊」之技術特徵為證據2 所揭露,然證據2 的資料庫主機僅能接收保修廠電腦所傳送過來的車輛狀態 資訊,以供Call Center 中的顧問群進行人工式的判讀, 進而執行遠端的遙控檢測或提供故障處理資訊給保修廠電 腦,證據2 的資料庫主機並無法直接依據保修廠電腦所傳 送的車輛狀態資訊自動判斷出對應的故障處理資訊供保修 廠電腦下載,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下載該 遠端處理伺服器內對應該狀態資訊之一故障處理資訊」之 技術特徵非為證據2 所揭露。
⑶綜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下載該遠端處理伺 服器內對應該狀態資訊之一故障處理資訊」之技術特徵非 為證據2 所揭露,故證據2 尚難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
⒉證據2 尚難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3 項不具新穎 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該載具更包含有一電子控制 單元,提供該載具之狀態資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3 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 徵為「該電子控制單元更包含有:一檢測單元,檢測該載具 之狀態資訊並顯示該載具之一故障資訊」。經查,因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3 項分別為直接或間接依附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之附屬項,而證據2 尚難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既已如前述,則證據2 自亦尚難證明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3 項不具新穎性。 ⒊證據2 尚難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不具新穎性: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係一種提供載具之故障處理 資訊的方法,該方法係包含下列步驟:使用複數個管理伺
服器分別透過一網路連接一遠端處理伺服器,每一該複數 個管理伺服器係與一載具相互連接;使用每一該複數個管 理伺服器擷取該載具之一狀態資訊;使用每一該複數個管 理伺服器下載該遠端處理伺服器內對應該狀態資訊之一故 障處理資訊,而證據2 的內容,已如前述。
⑵將證據2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比對可知:①證 據2 係一種可提供汽車(即載具)檢修知識及技術協助等 資訊(即故障處理資訊)的方法,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9 項之標的「一種提供載具之故障處理資訊的方法」 為證據2 所揭露。②由證據2 第2 頁圖1 的網路架構圖及 第3 頁圖2 的操作流程圖等內容可知,證據2 的方法係使 用複數個保修廠電腦(等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 的管理伺服器)分別透過一網際網路(Internet)連接至 一資料庫主機(等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的遠端 處理伺服器),且每一保修廠電腦均係與一車輛(載具) 相互連接,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之「使用複數 個管理伺服器分別透過一網路連接一遠端處理伺服器,每 一該複數個管理伺服器係與一載具相互連接」技術特徵為 證據2 所揭露。③由如前所述之證據2 第2 頁圖1 以及第 2 頁右下欄「OPERATION 」段第1 至7 行記載內容可知, 證據2 的每一個保修廠電腦均係連接一車輛(載具)的電 子控制單元(ECU )以擷取該車輛的狀態資訊,故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之「使用每一該複數個管理伺服器 擷取該載具之一狀態資訊」技術特徵為證據2 所揭露。④ 由如前所述之證據2 第2 頁圖1 、第2 頁右下欄「OPERAT ION 」段最後1 行至第3 頁左上欄第5 行、第3 頁左下欄 倒數第11行至倒數第6 行以及第3 頁右上欄第3 至8 行之 記載可知,證據2 的資料庫主機僅能接收保修廠電腦所傳 送過來的車輛狀態資訊,以供Call Center 中的顧問群進 行人工式的判讀,進而執行遠端的遙控檢測或提供故障處 理資訊給保修廠電腦,證據2 的資料庫主機並無法直接依 據保修廠電腦所傳送的車輛狀態資訊自動判斷出對應的故 障處理資訊供保修廠電腦下載,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9 項之「使用每一該複數個管理伺服器下載該遠端處理 伺服器內對應該狀態資訊之一故障處理資訊」技術特徵非 為證據2 所揭露。
⑶綜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之「使用每一該複數 個管理伺服器下載該遠端處理伺服器內對應該狀態資訊之 一故障處理資訊」技術特徵非為證據2 所揭露,故證據2 尚難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不具新穎性。
⒋證據2 尚難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11項不具新穎 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 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使用每一該複數個管理伺服 器擷取該載具之一狀態資訊之步驟後,更包含一步驟:使用 每一該複數個管理伺服器診斷該狀態資訊,以下載對應之故 障處理資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係依附於申請 專利範圍第9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於使用每一 該複數個管理伺服器下載該遠端處理伺服器內對應該狀態資 訊之一故障處理資訊之步驟前,更包含一步驟:使用該遠端 處理伺服器診斷該狀態資訊,以提供對應之該故障處理資訊 」。經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11項均為申請專利 範圍第9 項之附屬項,而證據2 尚難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9 項不具新穎性既已如前述,則證據2 自亦尚難證明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11項不具新穎性。 ㈦證據2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至8 項、第12至 14項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 尚難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至8 項不具進步 性: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該載具更包含有一身體 狀態控制單元,提供一駕駛人之一身體狀態資訊」;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 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該身體狀態控制單元更包含 有:一檢測單元,檢測該駕駛人之身體狀態並顯示該駕駛 人之身體狀態資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係依 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 其中每一該複數個管理伺服器係下載該遠端處理伺服器內 對應該身體狀態資訊之一身體狀態處理資訊」;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之附屬 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該遠端處理伺服器更包含有一資 料庫,該資料庫更包含有:一第一資料表,儲存該故障處 理資訊;以及一第二資料表,儲存該身體狀態處理資訊」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 6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該網路可為一衛星網 路、一有線網路或一無線網路」;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4 至8 項均為直接或間接依附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 附屬項,故判斷證據2 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4 至8 項不具進步性前,須先判斷證據2 是否可證明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合先敘明。
⑵經查,由前述證據2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比對 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下載該遠端處理 伺服器內對應該狀態資訊之一故障處理資訊」技術特徵非 為證據2 所揭露,且證據2 系統中的資料庫主機僅具有提 供並顯示遠端車輛狀態資訊的功效,藉此使Call Center 中的顧問群能進行遠端診斷及進行遠端遙控檢測指令的執 行(即人工判斷的故障處理系統),反觀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之系統,其藉由遠端處理伺服器直接產生對 應車輛狀態資訊的故障處理資訊供管理伺服器下載,達到 線上直接取得故障處理資訊的功效(即自動判斷的故障處 理系統),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較於證 據2 具有新功效產生。是以,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非為其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 據2 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 尚難證明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⑶另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至8 項均為直接或間接 依附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附屬項,而證據2 尚難證明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則證 據2 自亦尚難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至8 項不具 進步性。
⒉證據2 尚難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至14項不具進步 性: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於使用每一該複數個管 理伺服器擷取該載具之一狀態資訊之步驟前,更包含一步 驟:使用該載具之一身體狀態控制單元取得一駕駛人之一 身體狀態資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係依附於 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更包 含下列步驟:使用每一該複數個管理伺服器擷取該身體狀 態資訊;以及使用每一該複數個管理伺服器下載該遠端處 理伺服器內對應該身體狀態資訊之一身體狀態處理資訊」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 13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該故障處理資訊與該 身體狀態處理資訊係儲存一資料庫內」;因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2至14項均為直接或間接依附申請專利範圍第 9 項之附屬項,故判斷證據2 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2至14項不具進步性前,須先判斷證據2 是否可 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不具進步性,合先敘明 。
⑵經查,由前述證據2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比對
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之「使用每一該複數 個管理伺服器下載該遠端處理伺服器內對應該狀態資訊之 一故障處理資訊」技術特徵非為證據2 所揭露,且證據2 方法中的資料庫主機僅具有提供並顯示遠端車輛狀態資訊 的功效,藉此使Call Center 中的顧問群能進行遠端診斷 及進行遠端遙控檢測指令的執行(即人工判斷的故障處理 方法),反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的方法,其藉 由遠端處理伺服器直接產生對應車輛狀態資訊的故障處理 資訊供管理伺服器下載,達到線上直接取得故障處理資訊 的功效(即自動判斷的故障處理方法),因此,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相較於證據2 具有新功效產生。是以 ,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非為其所屬 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 成,故證據2 尚難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不具 進步性。
⑶另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至14項均為直接或間接 依附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之附屬項,而證據2 尚難證明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則證 據2 自亦尚難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至14項不具 進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