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0年度,150號
IPCA,100,行商訴,150,20120625,3

1/1頁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羅順福   
即 原 告  之1號

上列當事人因商標註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9
日本院判決(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150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6 日,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01 年6 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