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1號
上 訴 人 美商微晶片技術公司(Microchip Technology
Inc.)
法定代理人 史蒂芬‧桑吉(Steve Sanghi)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呂光律師
樓穎智
被上訴人 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儀晧
共 同 許惠月律師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輔 佐 人 蔣佳璋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8年8 月31日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第317 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於101 年6 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查上訴人為外國法人之美商公司,屬涉外民事事件,我國民 國100 年5 月26日修正施行前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固無 關於國際管轄權之規定,惟依該法第30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2 項及第15條規定,原審法院於本件訴訟應 有國際管轄權。又上訴人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依該法第九 條規定,自應以我國法律為準據法,先予敘明。二、上訴人原上訴聲明第3 項為「被上訴人等不得未經上訴人同 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 EM78P152八位元微控制器及其他使用上訴人所有之證書號第 99388 號『具有少於N 個輸入/ 輸出(I/ O)接腳之N 位元 資料匯流排寬度之微控制器及其方法』發明專利」(本院卷 第26-27 頁)。嗣於99年3 月30日具狀減縮上訴聲明第3 項為「被上訴人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上訴人公司 )不得未經上訴人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 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各式包裝之EM78P152八位元微控制器, 及其他使用上訴人所有『具有少於N 個輸入/輸出(I/O ) 接腳之N 位元資料匯流排寬度之微控制器及其方法』發明專 利(證書號數第99388 號)之產品」(更審前本院卷第14
4 頁)。經核上訴人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其聲明僅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1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自應允許。
貳、實體部分: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伊發明之「具有少於N 個輸入/ 輸出(I/ O )接腳之N 位元資料匯流排寬度之微控制器及方法」,經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於民國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 ,下稱智財局)核給發明專利證書,期間自87年12月11日起 至106 年4 月27日止(下稱系爭發明專利)。詎被上訴人義 隆公司所生產編號EM78P152號之各式包裝產品(下稱系爭產 品)為具有5 個輸入/ 輸出接腳之八位元資料匯流排寬度之 微控制器,加計電源接腳及地線接腳之總數少於或等於該資 料匯流排之匯流排寬度(即八位元),竟落入系爭發明專利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11項「該第一接腳(即電源接腳 )、第二接腳(即地線接腳)及多個第三接腳(包括輸入/ 輸出接腳)之總數至少為三且少於或等於該資料匯流排之匯 流排寬度」之範圍中,已侵害伊之系爭發明專利等情,爰依 專利法第85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 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義隆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即被上訴人 葉儀皓連帶賠償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89年5 月9 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暨被上訴人公司 不得未經伊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 述目地而進口系爭產品及其他使用系爭發明專利之產品之判 決等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其假 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請為判決:㈠原判 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0 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被上訴人不得未經上訴人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 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各式包裝之EM 78P152 八位元 微控制器,及其他使用上訴人所有「具有少於N 個輸入/輸 出(I/O )接腳之N 位元資料匯流排寬度之微控制器及其方 法」發明專利(證書號數第99388 號)之產品。二、被上訴人則抗辯:系爭發明專利未揭露多功能接腳之操作方 式,無法據以實施,不符合審定時專利法第71條第3 、4 款 規定應充分揭露之形式要件,且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為系爭 專利之習知技術結合引證1 (即1991年2 月7 日公開之日本 特開平3-28985 號專利案)、引證2 (即1993年9 月28日公 開之日本特開平00000000號專利案)、引證3 (即1988年5 月3 日公告之美國4,742,215 號專利案)、引證4 (即1996 年5 月15日公開之EP0000000 號歐洲專利)、引證5 (即華
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4Bit Microcontroller Data Book)、 引證6 (即1996年4 月12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8-95744 號專 利案)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有進步性有應撤銷之原因;又系 爭產品並非以八支接腳傳送八位元資料,亦未使用系爭發明 專利的「多功能接腳」,依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未落入系 爭發明專利之文義範圍內。又被上訴人葉儀皓並未參與系爭 產品之具體業務執行,自不負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連帶賠償 責任,爰請求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等語。對於 上訴人之上訴則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上訴人前於86年4 月28日以「具有少於N 個輸入/輸出(I /O )接腳之N 位元資料匯流排寬度之微控制器及其方法」 (即系爭專利)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嗣於88年1 月26日正 式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並以西元1996年(民 國85年)5 月24日申請之美國第08/644,916號專利案主張優 先權,經其編為第86105513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87年12 月11日公告(公告號:347493)期滿後,發給發明第99388 號專利證書(見原審卷第13-15 、208-218 頁之專利證書 、專利公報、發明專利說明書)。
㈡被上訴人公司於89年4 月10日,持附表一所示之證據,以系 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9條、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 2 項、第71條第3 、4 款規定,對之提起舉發(下稱舉發N0 2 案)。被上訴人另於90年10月4 日,持附表二所示之證據 ,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71條第3 、4 款規定,對之提起舉發(下稱舉發N03 案)。上訴人乃於93年1 月28日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更正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經智慧財產局審查,以系爭專利93年1 月28日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符合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准予更正,並依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審 查,就舉發N02 案以94年7 月28日(94)智專三(二)0202 4 字第0942 06863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 處分,就舉發N03 案以94年7 月28日(94)智專三(二)04 024 字第09 42068588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 之處分。被上訴人公司不服,分別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 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就舉發N02 案以 95年度訴字第2165號判決駁回其訴,就舉發N03 案以95年度 訴字第2114號判決駁回其訴。被上訴人公司仍不服,提起上 訴,嗣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7年6 月12日,就舉發N02 案以97 年度判字第567 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就舉發N03 案以97年度 判字第566 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在案(見原審卷
第119-138 頁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566 、567 號判決 ;原審卷第18-28 頁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 65號判決;原審卷第21至35頁之更正後專利說明書;本院 卷第19至48頁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14號判 決)。
㈢除舉發N02 、N03 案外,被上訴人公司尚提出3 件舉發(即 舉發N04 、N08 、N09 案),目前均由智慧財產局審查中, 其中本件無效抗辯之證據即引證1 、引證2 ,為舉發N04 案 之證2 、4 (見本院卷第86頁之智慧財產局99年2 月8 日 函)。
四、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有關之解釋:
㈠系爭專利所屬之技術領域(即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 對於微電腦與微控制器所具之通常知識)部分: ⒈微電腦之意義:微電腦硬體結構包含中央處理單元、記憶體 單元、輸入單元與輸出單元等四個主要單元,其結構關係則 如附圖一所示。而(一)中央處理單元(CPU ):它可分為 兩大部分:⑴、算術與邏輯單元(ALU: Arithmetic Logic Unit) :用於計算及判斷等資料的處理。⑵、控制單元( CU: Control Unit):負責協調各單元之間資料輸送及存取 的控制,如同交通指揮一樣。(三)輸入單元(InputU nit ):負責接收送進來的資料,如鍵盤、光筆、滑鼠、觸摸式 螢幕及刷卡機等。(四)、輸出單元(Output Unit ):將 電腦處理好的資料送到外界去,如顯示器、列表機、繪圖機 等。此一定義可見諸於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之「儀表電 子能力本位訓練教材認識EM78單晶片微電腦」、「認識PIC 單晶片微電腦」,此一定義亦可見諸於教育部高級職業學校 進修網電機科之「單晶片微電腦簡介」(參閱:http: //elearning.stut.edu.tw/mechelec/ch1.htm),國立羅東 高工之「微處理機」(參閱:http://www.ltivs.ilc.edu.t w/kocp/mpu/m2/m2index.htm )。 ⒉單晶片、多晶片與微電腦之關係:將微電腦之中央處理器( CPU )製造在一IC晶片,該晶片即稱為微處理機(μP ), 於1980年代,由於科技進步與功能需求,微處理機逐漸朝兩 大方向發展:⑴朝具有較寬的資料路徑,系統電路更複雜, 指令集功能更強大方向發展,應用在通用型電腦主機上,如 Pentium 系列晶片。⑵朝向高度整合系統發展,結合μP 、 記憶體、輸出入埠於同一晶片上,形成單晶片,又稱微控制 器。應用在工業控制與家電產品上,以8051系列晶片最具經 典代表(參閱:8051單晶片實作- 使用C 語言,碩博出版) 。而中央處理器(CPU )按每次可處理之位元數為標準可區
分為多晶片與單晶片微處理機(詳前揭「儀表電子能力本位 訓練教材認識EM78單晶片微電腦」)。目前市面上個人電腦 (PC)所使用之中央處理單元(CPU ), 通常又稱之為中央 處理器,例如:Intel 公司製造之80286 、80386 、8048 6 、Pentium ,Pentium Ⅱ為多晶片處理器。至於被上訴人義 隆公司所產生之EM78系列晶片,Microchip 公司所生產之PI C 晶片,Intel 公司所生產之8051晶片則為單晶片,而單晶 片之全稱為單晶片微電腦(英語:Single-Chip Microcomputer ),又稱微控制器(Microcontroller )。 ⒊微電腦、中央處理單元(器)、微處理機、單晶片、微控制 器之通常定義與關係:微電腦為具有:⑴中央處理單元、⑵ 記憶體單元、⑶輸入單元與⑷輸出單元等四個主要單元之硬 體結構。中央處理單元為學理上或教科書上使用之名稱,如 經製造商實作於晶片上,則稱為微處理機,而於一般商家之 交易上則稱為微處理器,亦即中央處理單元、微處理機、中 央處理器等語所映射之實體物件實質上係屬同一。而中央處 理單元依可處理之位元數為標準可區分為多晶片與單晶片, 因此,微電腦為單晶片之上位概念,即單晶片之概念包含於 微電腦之中,單晶片為微電腦之一種,此乃單晶片之全稱為 單晶片微電腦之原因,又因單晶片微電腦多應用在工業控制 上,故通稱單晶片微電腦為微控制器。我國電腦書籍之出版 社(例如:松崗、碁峰、旗標、文魁、金禾)多以「單晶片 」作為出版書籍之名稱,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所著之相關訓練 教材則以「單晶片微電腦」作為著作名稱,但不論係「單晶 片」、「單晶片微電腦」、「微控制器」所對映之實體物件 實質上均屬相同。就所屬技術領域而言,微控制器之技術領 域包含於微電腦之技術領域,兩者之技術於專利新穎性與進 步性之比對上自均可互為先前技術。
⒋系爭公告第347493號專利所屬技術領域:經查系爭公告第34 7493號專利之發明說明書「發明之背景」記載「本發明係在 微控制器及其方法之領域,尤指一種具有少於N 個輸入/ 輸 出(I/O )接腳之N 位元架構(亦即資料匯流排寬度)之微 控制器及其方法」。可知系爭專利係有關於「單晶片微電腦 」物品與方法之專利,其技術領域屬於「單晶片微電腦」( 下位概念)、微電腦(上位概念),有關於微電腦、單晶片 微電腦之技術內容自均具有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有新穎性與進 步性之證據適格。上訴人雖陳稱:「微控制器」與「微電腦 」(CPU )二者並不等同,引證一係關於「微電腦」(CPU )之技術,僅揭示一種CPU ,並未揭示或建議任何隨機存取 記憶體(RAM )或是任何週邊單元,與系爭發明專利所涉「
微控制器」之積體電路包裝,顯然並不相同,故該先前技術 所揭示之技術實與系爭發明專利無關,引證一所揭示之CPU 無論是硬體架構、功能或應用上,皆與系爭發明專利之「微 控制器」之積體電路包裝完全不相同,引證一與系爭發明專 利根本上屬於不同技術領域之發明云云。惟查微電腦係微控 制器之上位概念,已詳述如前,更審前本院判決認「微控制 器」亦可稱為「微電腦」,用語固不夠精確,而應稱「微控 制器」亦可稱「單晶片微電腦」,較為妥適,然「微控制器 」係屬「微電腦」之一種,則確為所屬技術領域者所具有之 通常知識,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不能諉為不知之 經驗法則,或為不證自明之理。此觀諸本院所引前揭教育部 高級職業學校進修網電機科之「單晶片微電腦簡介」著作( 參閱:http://elearning.stut.edu.tw/mechelec/ ch1.htm ),及羅東高工之「微處理機」(參閱:http://www.ltivs .ilc.edu.tw/kocp/mpu/m2/m2index.htm ),即可知悉「微 控制器」(即單晶片微電腦)係包含於「微電腦」之領域, 為高職相關科系畢業生即應具備之通常知識。再者,勞委會 職業訓練局為培養非本科系畢業者所開設之「儀表電子能力 本位訓練教材認識EM78單晶片微電腦」、「認識PIC 單晶片 微電腦」課稱,僅須觀看課程名稱亦應可知悉「微控制器」 (單晶片微電腦)係屬於微電腦之範疇。亦即「微控制器」 係屬「微電腦」之一種,僅須為相關領域之高職畢業生,或 是非大學相關科系畢業生接受過勞委會職業訓練局開辦之相 關課程,即可瞭解之通常知識或是一般經驗,而非屬「微控 制器」、或「微電腦」領域之專業知識。核上訴人所主張「 微電腦」之技術內容不得作為「微控制器」之先前技術,就 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誠屬乖謬常理,洵無可 採。
㈡系爭專利之習知技術:
⒈英特爾公司生產製造之8051單晶片為系爭專利之習知技術: 經查系爭專利之所屬技術領域為單晶片微電腦,申請日為86 年4 月28日,而英特爾公司於70年(即1981)製造及公開之 8051晶片,已廣為業界所使用,並經許多教科書採用為介紹 單晶片微電腦之結構及應用之材料,例如:82年8 月2 日益 眾資訊出版之「8051單晶片入門與實作」,84年1 月儒林圖 書出版之「MSC-51單晶片微電腦原理與應用」(註:MSC-51 是一種英特爾公司所產製單晶片微電腦之統稱,8051則係 MSC-51系列中具體之一種單晶片型號),則8051單晶片自為 系爭專利之習知技術。
⒉英特爾公司產製8051單晶片之接腳名稱與功能:經查8051單
晶片總共有40隻接腳,接腳與功能詳如「8051接腳圖」與「 8051接腳名稱與功能表」所示;其中名稱為「RST 」、「 XTAL1 」、「XTAL 2」、「Vss 」、「PSEN」、「ALE/PROG 」、「EA/Vpp」、「Vcc 」之接腳(共有8 隻)均為單功能 接腳;其餘32隻接腳則可分為4 組,編號1-8 之接腳稱為 Port 1(P1埠),編號10-17 稱為Port3 (P3埠),編號21 -28 之接腳稱為Port2 (P2埠),編號32-39 之接腳稱為 Port0 (P0埠)。P1埠係作為一般輸出入埠(雙向I/O 埠) 使用,P3埠可作為一般輸出入埠或特殊接腳使用,P2埠可作 為一般輸出入埠與高位址地址匯流排使用,P0埠則可作為一 般輸出入埠、資料匯流排、低位址地址匯流排使用。 ⒊英特爾公司產製8051單晶片屬於P3埠、P0埠之接腳均為「多 功能」接腳:經查8051單晶片屬於P3埠之接腳可以作為一般 輸出入埠或特殊功能接腳使用,例如編號10之接腳可作為RX D 串列傳輸輸出入腳,編11之接腳可作為TXD 串列傳輸輸出 入腳,編號12之接腳可作為外部中斷0 腳,編號13之接腳可 作為外部中斷1 腳,編號14之接腳可作為計時計數0 外部輸 入腳,編號15之接腳可作為計時計數1 外部輸入腳,編號16 可作為寫資料到外部記憶體之寫入閃控腳,編號17可作為讀 取外部資料記憶體資料之讀取閃控腳,自具有多功能。次查 8051單晶片屬於P0埠之接腳,可作為一般輸出入埠與位址/ 資料線使用,亦具有多功能。
⒋英特爾公司產製8051單晶片內部記憶體之配置情形:參閱「 8051 晶 片外接記憶體與LED 圖」與「8051內部記憶體與8 位元資料匯流排示意圖」,可知8051單晶片內部有DM、SFR 、PM三種內部記憶體存在。其中DM(Internal Data Memory )為內部資料記憶體,容量為128bytes,位址編號為00H~7F H 。SFR (Special Function Register )係特殊功能暫存 器,為內部許多個暫存器之統稱為SFR ,代表具有某特定功 能,位址80H ~FFH 區域之記憶體,凡是欲使用8051/8052 中的並列I/ O埠、中斷控制、計時/ 計數器、及串列埠控制 等功能,都必需先設定好位於此區之特殊功能暫存器。PM( Internal Program Memory )為內部程式記憶體,8051單晶 片具有4K bytes之內部程式記憶體。觀諸「晶片外接記憶體 與LED 圖」可知8051晶片內部之資料係以8 個位元在內部記 憶體並列傳輸,故稱其資料匯流排為8Bits ,並稱之為8 位 元之單晶片。
⒌英特爾公司產製8 位元單晶片接腳與外接記憶體(XPM:Exte rnal Program Memory )之關聯:8 位元單晶片因其內部之 資料係以8 個位元在記憶體並列傳輸,故稱之。參閱「8051
晶片外接記憶體與LED 圖」,可以清楚地觀察到8051單晶片 內之資料如果要與28256 或62256 外部記憶體(XPM )並列 傳輸,就必須使用到編號32-39 之8 隻接腳;又因為編號32 -39 之接腳係資料線與位址線共同,為了使8051晶片能正確 讀解自28256 或62256 外部記憶體(XPM )傳輸至內部究為 資料或位址,故必須在8051晶片與28256 或62256 外部記憶 體(XPM )間再連結一個G74373之位址鎖器存在。觀諸8051 單晶片外接外部記憶體(XPM )之情形,可知8 位元之晶片 至少需要8 個接腳係因為要外接外部記憶體(XPM )所致, 如8 位元之晶片無外接外部記憶體(XPM )之需求,則「80 51晶片外接記憶體與LED 圖」中8051晶片右側之全部接腳, 與左側編號31之接腳(即設定執行外部程式記憶體之致能腳 ),即無存在之必要,可以完全刪減掉【亦即把與外部記憶 體(XPM )相關之接腳全部刪除,共可刪除21隻接腳】。至 於「8051晶片外接記憶體與LED 圖」中8051晶片左側未被刪 減之接腳數【註:前開「8051晶片外接記憶體與LED 圖」只 畫出38隻接腳,省略了「Vcc 」(電源供應接腳)與「Vss 」(系統接地腳),併予敘明】,其所需數量必須視其所欲 外接之週邊裝置而定。例如:在「8051晶片外接記憶體與LE D 圖」中,編號1-8 之接腳(即P1埠)依該書(即黃寶強著 :視窗版51組譯器/控制器-入門篇)之例示,係外接LED ,如無外接LED 等週邊裝置之必要,編號1-8 之接腳(即P1 埠)亦可再刪減掉(亦即將8051單晶片之P1埠接腳8 隻再刪 除)。則8051單晶片在無外接外部記憶體之需求,以及不需 要P1埠之情況下,就會只剩下編號10-15 (分別為串列傳輸 輸出入腳、外部中斷腳、計時計數外部輸入腳)、編號9 ( RST 接腳)、編號18(XTAL 2)、編號19(XTAL1 )、編號 40(Vcc 接腳)、編號20(Vss 接腳)共11隻接腳。 ⒍多功能接腳與接腳總數少於或等於N 位元匯流排寬度並無必 然之關聯性存在:按要使N 位元單晶片之接腳總數小於或等 於資料匯流排寬度,以8051單晶片之習知技術為例,必須捨 棄外接外部記憶體之功能,蓋就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而 言,只要N 位元單晶片與外部記憶體(XPM )可以並列傳輸 ,就必須有N 隻接腳,再加電源與接地兩隻接腳,至少就會 有N+2 隻接腳。除非系爭專利有揭露8051單晶片習知技術以 外之技術特徵,否則,系爭專利在外接外部記憶體之情形下 ,即不可能使接腳總數少於或等於N 位元匯流排寬度。是N 位元單晶片之接腳總數少於或等於N 位元匯流排寬度,在系 爭專利未揭露8051單晶片習知技術以外之技術特徵之場合, 與單晶片之接腳是否具有多功能並無必然之關聯性存在。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所界定之「多功能接腳」係具有二種 以上功能之接腳:
⒈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 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專利 法第56條第3 項定有明文。則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原則上係以 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文字(claim language)及用語( claim terms )為準,如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文字或用語不 明,並得參酌專利說明書(specification )。 ⒉經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多功能接腳」就一般文 義而言,係屬具有二種以上功能之接腳,即「複數功能接腳 」,於文字或用語上並無不明確之處。次查再參酌系爭專利 第1 圖,「多功能接腳」34係與功能方塊(F.B.)相接,而 上開圖示中與「多功能接腳」34相接之功能方塊(F.B.)均 為二個,而二個「功能方塊」僅能使「多功能接腳」34具有 二種功能,無法使「多功能接腳」34具有三種功能,故參酌 系爭專利說明書,亦可知悉系爭專利之「多功能接腳」包含 二種功能在內。
五、本院之判斷:
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11項與英特爾公司產製8051晶 片(即習知技術)之差異:
⒈上訴人於93年1 月28日更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故本件 應依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為審查,而系爭專利更正後之申 請專利範圍共20項,其中第1 、11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 項(見原審卷第217-218 頁、原審卷第32-35 頁)。① 更正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一種積體電路(IC )包裝,包含:一IC晶片,有一微控制器,其中有n 位元資 料匯流排;一第一接腳電耦合至該微控制器,其中該第一接 腳係作為一電源接腳;一第二接腳電耦合至該微控制器,其 中該第二接腳係作為一地線接腳;以及多個第三接腳電耦合 至該微控制器,其中該多個第三接腳係功能接腳,該多個接 腳中至少一接腳係為多功能接腳,該第一接腳、第二接腳及 多個第三接腳之總數至少為三且少於或等於該資料匯流排之 匯流排寬度。」(見原審卷第32頁)②更正後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一種操作積體電路(IC)包裝之方法 ,包含下列步驟:提供一IC晶片,有一微控制器,其中有n 位元資料匯流排;提供一第一接腳電耦合至該微控制器,其 中該第一接腳係作為一電源接腳;提供一第二接腳電耦合至 該微控制器,其中該第二接腳係作為一地線接腳;以及提供 多個第三接腳電耦合至該微控制器,其中該多個第三接腳係 功能接腳,該多個第三接腳中至少一接腳係為多功能接腳,
該第一接腳、第二接腳及多個第三接腳之總數至少為三且少 於或等於該資料匯流排之匯流排寬度。」(見原審卷第33 -34 頁)。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11項與8051單晶片習知技術之 比較結果:經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11項分別與80 51單晶片習知技術之結果分別如附表三、四所示,則系爭專 利除附表三、四編號7 所示之技術特徵外,其餘均為8051單 晶片之習知技術所揭露。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11項將8051單晶片之40隻接腳 減少至小於或等於N 位元匯流排寬度(於8051單晶片即為8 )是否具有不可預期之功效,是否具有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所界定之「多功能接腳」係使用習知技術:經查系 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記載:「IC包裝10另包含一控制暫存器 16 , 經由控制信號匯流排14耦合至微控制器12,供接收來 自微控制器12之啟動及中止信號。控制暫存器為精於此項技 藝者所熟知。控制暫存器16可為可保持已知狀態( 亦即電荷 ,電流,或電壓) 之任何元件,諸如SRAM,DRAM,EPROM, EEPROM, ROM ,組合邏輯,PROM,或類似者。控制暫存器16 提供足夠記憶體容量,以儲存並轉移自微控制器12送至功能 方塊26之啟動及中止信號,其將在稍後予以說明。供將啟動 及中止信號自微控制器12經由控制暫存器16送出至功能方塊 26之通信協議協定係精於此項技藝者所熟知。」等語,可知 系爭專利於說明書及圖示所記載之「功能方塊」(F.B.)係 屬習知技術。
⒉僅憑「多功能接腳」之技術特徵並無法使N 位元單晶片之接 腳等於或小於N 位元匯流排寬度:
⑴經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記載:「啟動及中止信號予以排 定路線自控制暫存器16經由匯流排18-24 至適當之功能方塊 26。自匯流排22及24,每一功能方塊26經由連接器28耦合為 接收自控制暫存器16送出之啟動或中止信號。也請予察知, 每一功能方塊26有一至各別接腳34之連接32,以轉移資料至 接腳34或自其轉移資料。」等語,則系爭專利所界定之接腳 具有多功能係因連接至「功能方塊」(F.B.)而產生。又系 爭專利並未就「功能方塊」之技術特徵為進一步界定,「功 能方塊」(F.B )係屬習知技術,已如前述,則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11項除所記載「該第一接腳、第二接腳及 多個第三接腳之總數至少為三且少於或等於該資料匯流排之 匯流排寬度」之技術特徵外,均屬8051單晶片之習知技術。 ⑵英特爾公司產製之8051單晶片已有多功能接腳,但接腳數未 小於或等於資料匯流排寬度之原因:經查8051單晶片已採用
「多功能接腳」之技術特徵,但總接腳數仍高達40隻,其原 因觀諸「8051晶片外接記憶體與LED 圖」即可明瞭。8051單 晶片如須以並接方式外接外部記憶體(XPM ),即須使用P0 埠之8 隻接腳,再加上單晶片一定要有電源接腳(即系爭專 利界定之第1 接腳)、與接地線(即系爭專利界定之第2 接 腳),縱使不外接任何週邊設備,至少也要用到10隻接腳, 並不會因為8051單晶片之接腳具有多功能,即可將接腳數減 少至小於或等於資料匯流排之寬度。然如減少單晶片所具有 之功能,例如:不外接外部記憶體(XPM ),且單晶片因不 外接外部記憶體(XPM ),自無大量外接週邊設備之必要, 而將8051單晶片與外接外部記憶體(XPM )有關之接腳,與 P1 埠 之一般輸出入接腳均刪除,即會剩下11隻接腳(詳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有關之解釋:㈡⒌之說明)。至於 8051單晶片將與外接外部記憶體(XPM )有關之接腳與將P1 埠之一般輸出入接腳刪除後,為何仍會有高達11隻之接腳, 因上訴人主張系爭產品(EM78P152)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11項之文義範圍,爰以被控侵權物品之實物與 8051單晶片之習知技術加以對比詳為說明。觀諸「8051單晶 片剩餘接腳與系爭產品(EM78P152)接腳之比較表」,可明顯 知悉被控侵權物品並不具有8051單晶片之「串列傳輸輸出入 」功能,故可將8051單晶片編號10、11之接腳刪除;且系爭 產品品之計時計數外部輸入接腳(P62 )、外部時脈輸入接 腳(P64 )各只有一隻,而8051單晶片之計時計數外部輸入 接腳(14、15)、外部時脈輸入接腳(18、19)則各有二隻 ;換言之,系爭產品之接腳小於或等於資料匯流排之寬度, 係因可以外接之週邊設備較8051單晶片為少(計算式:11-4 +1=8),而非系爭專利單純使用「多功能接腳」之技術特徵 使然。故8051單晶片之接腳總數未小於或等於匯流排寬度, 係因其較接腳總數小於或等於匯流排寬度之單晶片更具擴充 性,尚難認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於降低單晶片外 接週邊設備之擴充性時,無法輕易思及以減少接腳之方式達 成節省製造成本之效果。
⒊以減少外接週邊設備之方式減少單晶片之接腳總數至小於或 等於資料匯流排之寬度,並無法產生不可預期之功效,不具 進步性:
⑴按「改變技術特徵關係之發明,指改變先前技術中之元件形 狀、尺寸、比例、位置及作用關係或步驟的順序等之發明。 若改變技術特徵關係之發明能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或新的用 途,應認定該發明非能輕易完成,具進步性。例如將皮帶輪 之輪轂與皮帶接觸的平面改變為外凸之弧形面,使皮帶不會
鬆脫,由於該功效係無法預期者,應認定該發明非能輕易完 成,具進步性。」2009年專利審查基準2-3-26定有明文。 ⑵經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11項與8051單晶片技術內 容之差異,僅在於8051單晶片之接腳總數多達40隻,而系爭 專利之接腳總數僅有小於或等於資料匯流排之寬度(以8051 單晶片為例即為8 隻)。而系爭專利可以將8051單晶片之接 腳總數減少至8 隻以下,係靠不斷刪除8051單晶片之原有功 能達成,例如:8051單晶片如不外接外部記憶體(XPM )即 可將接腳總數減少至19隻,將一般輸出入埠(即P1埠)之接 腳刪除,接腳總數可再減少至11隻,再刪除串列傳輸(即編 號10、11接腳之功能),及刪除重複之功能(例如:編號14 、15均為計時計數外部輸入接腳,編號18、19均為振盪信號 源與外部時脈輸入接腳,各可刪除其中1 隻),則8051單晶 片就會只剩下7 隻接腳(計算式:11-4=7)。亦即依據系爭 專利所揭示之技術特徵,要將接腳總數減至小於或等於匯流 排寬度,並不是靠多功能接腳之技術特徵來達成,而是透過 不斷地刪減8051單晶片習知技術所具有之功能來達成,系爭 專利刪減8051單晶片習知技術之接腳後,原8051單晶片習知 技術之功能亦不斷地喪失,並無法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或是 新之用途,自不具有進步性。
⒋上訴人雖主張:系爭發明提出前,業界未能意識到當時每每 預先為耦接外部記憶體作準備或預先允許外部裝置存取內部 資料匯流排之設計未必合乎實際需求,反而造成接腳被閒置 ,徒然增加系統複雜度及製造成本上之問題,上訴人於發現 業界普遍存在但未經發現、解決之問題,發想積體電路包裝 有予改良減少接腳之可能,才思考採用多功能接腳,首先針 對「減少接腳數目」之目的改進包裝,提出一具有較小接腳 數及較低使用成本之微控制器,使得其接腳具有較大之效能 【並維持既有之處理能力】,可有效減少電耦合至微控制器 之接腳數目,此一「將接腳總數減少至資料匯流排位元數以 下」之創見,乃當時熟習該項技術之人所難以思及,故具有 進步性云云。惟查8051晶片於70年(即1981年)即經英特爾 公司製造為公開,此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均不能 諉為不知之通常知識,則「多功能接腳」早於70年時即已使 用在單晶片上,亦即英特爾公司產製之8051單晶片如未使用 「多功能接腳」,則要達成8051單晶片所具有之功能,其接 腳數必定大於40隻,因此,使用「多功能接腳」可以減少接 腳之數目,係8051單晶片製造與公開後所屬技術領域者所具 有之通常知識,並非何種難以思及之創見。而系爭專利係於 86 年4月28日申請,申請專利之技術特徵除「接腳總數小於
或等於資料匯流排寬度」外,其他完全為將近16年前之8051 單晶片所揭露,而系爭專利將接腳總數減少至小於或等於資 料匯流排寬度後,8051單晶片之原有功能即喪失無遺,並非 如上訴人主張並能【維持既有之處理能力】。則所屬技術領 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於刪減8051單晶片之功能後,自可輕易思 及供該遭刪減功能所用之接腳係屬多餘而不必要,而可將之 減少。核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顯屬不足採信。 ㈢引證案1 至6 分別與8051單晶片習知技術之組合,可否證明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11項不具進步性: ⒈按組合二以上引證資料以判斷專利是否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以其組 合對於該具有通常知識者係屬明顯者為限。例如:①自技術 領域觀之,倘引證資料之技術內容分屬不相關之技術領域, 其技術內容之組合自非明顯。②自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觀之 ,引證資料之技術內容促使該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將其所揭露之技術內容予以組合。如引證資料所揭露 之必要技術特徵先天即不相容,其技術內容之組合即非明顯 。③自組合之動機觀之,若該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的動機 組合引證資料之技術內容,其技術內容之組合應屬明顯。 ⒉引證案1 不得與8051單晶片習知技術組合證明系爭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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