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382號
原 告 伍翎瑋即峻瑋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廖偉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邑丞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2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520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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