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633號原 告 謝美紅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複代理人 張珮璘被 告 唐海慶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下午四時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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