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新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蔡文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1年
度南警永偵字第101100106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文結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柒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蔡文結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⑴時間:民國101年5月16日21時許。 ⑵地點:臺南市○○區○○里○○路155巷4弄25號 ⑶行為:以鍋盆往其妻蔡枝美身上砸,致其額頭血腫,併撕 裂傷1公分、右手挫傷。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蔡文結於警詢時之供述。
⑵被害人蔡枝美之指訴。
⑶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12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