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01年度,13號
TLEV,101,六簡調,13,2012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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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六簡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呂金童
代 理 人 張智學律師
相 對 人 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凌
      陳振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佳凌陳振發為被告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復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 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 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 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 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 任,公司法第195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末按董事長對內為股 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 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 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 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 之,公司法第208 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公司董事長葉安耕、董事陳佳凌陳振發之董事 任期係自民國97年12月22日起至100 年12月21日止。於本件 原告起訴時,被告公司迄未改選董事,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 記表可參。惟依公司法第195 條第2 項,董事任期屆滿而不 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故被告 公司之董事於主管機關命其改選而屆期不改選前,均仍為被 告公司之董事,而得代表公司執行職務,是被告公司雖於 100 年12月21日後迄未改選董事,然於主管機關命其改選而 屆期不改選前,董事長葉安耕、董事陳佳凌陳振發仍具備 被告公司之董事資格。本件被告公司董事長葉安耕於原告起 訴後之101 年4 月間死亡,屬因故不能行使職權,自應由被 告公司另外2 名董事陳佳凌陳振發代表被告公司對外行使 職權,故本件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陳佳凌陳振發為被告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承受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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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