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六簡字第92號
原 告 萬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祈盛
訴訟代理人 高筱婷
被 告 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耀即張景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4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肆拾叁萬柒仟玖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各自該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銀行、發票日期 、支票號碼及面額如附表所示之支票8 紙,共計新臺幣(下 同)5,437,931 元,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 款之提示,竟因存款不足遭受退票,嗣經原告屢次催討,仍 未獲置理,爰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按:原告原聲請本院依督 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乃以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以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不附 理由聲明異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影本、被告公司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張景耀即張景 煌之戶籍謄本各1 份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 第1 項規定,視同其已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堪信原告所 陳上情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 6 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 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玉玲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付款人 │ 票面金額 │提示日即利息│
│ │ │ │ │ (新臺幣) │起算日 │
├──┼─────┼──────┼──────┼──────┼──────┤
│ 1 │ANB0000000│101年3月20日│臺灣土地銀行│ 206,511元 │101年3月20日│
│ │ │ │斗六分行 │ │ │
├──┼─────┼──────┼──────┼──────┼──────┤
│ 2 │ANB0000000│101年3月20日│ 同上 │ 458,079元 │101年3月20日│
├──┼─────┼──────┼──────┼──────┼──────┤
│ 3 │ANB0000000│101年3月20日│ 同上 │ 458,080元 │101年3月20日│
├──┼─────┼──────┼──────┼──────┼──────┤
│ 4 │ANB0000000│101年3月20日│ 同上 │ 599,590元 │101年3月20日│
├──┼─────┼──────┼──────┼──────┼──────┤
│ 5 │GD0000000 │101年3月20日│華南商業銀行│1,379,140元 │101年3月20日│
│ │ │ │斗六分行 │ │ │
├──┼─────┼──────┼──────┼──────┼──────┤
│ 6 │GD0000000 │101年3月20日│ 同上 │ 917,360元 │101年3月21日│
├──┼─────┼──────┼──────┼──────┼──────┤
│ 7 │ANB0000000│101年3月20日│臺灣土地銀行│1,212,659元 │101年3月21日│
│ │ │ │斗六分行 │ │ │
├──┼─────┼──────┼──────┼──────┼──────┤
│ 8 │ANB0000000│101年3月20日│ 同上 │ 206,512元 │10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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