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1年度,46號
CHEV,101,彰補,46,201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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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46號
原 告 平光電著塗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窓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文英(Nguyen Van Anh)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
3,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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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平光電著塗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