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1年度,93號
PTEV,101,屏補,93,201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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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9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高雄)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邱清吉
被 告 黃和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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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