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就學貸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1年度,200號
PTEV,101,屏簡,200,201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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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簡字第20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送達代收人 洪文濱
被   告 劉淑儀
      劉明智
      楊清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就學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就學貸款事件,原告提起第一審 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7 日裁定命 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610 元,該項裁 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 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屏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3 紙 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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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