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小字第118號原 告 張玉純被 告 栗莉晴即華康居家護理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調解書內容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1 年6 月27日上午10時35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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