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01年度,48號
ILEV,101,宜補,48,201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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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4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游本吉
被 告 林漢昌
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
年度司促字第18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472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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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