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救字,101年度,4號
ILEV,101,宜簡救,4,201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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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簡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陳阿甜
訴訟代理人 黃金亮律師
相 對 人 藍婷萱

法定代理人 藍錦城
上列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有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並經 本院調取聲請人財產資料核閱無訛,依前述說明,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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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