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01年度,407號
SLEV,101,士簡調,407,2012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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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調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雙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素紈
代 理 人 蒙永銘
相 對 人 東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設台東縣台東市○○街69號1 樓,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被告公司登記資訊1 份在 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台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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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雙稜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一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