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1年度,353號
SLEV,101,士簡,353,201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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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353號
原 告 黃賜雄
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李英美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為訴之追加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仟壹佰貳拾萬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零
伍佰陸拾元,爰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2 號)補繳上
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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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