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勞簡調字,101年度,14號
SLEV,101,士勞簡調,14,2012060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勞簡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唐麗琴
代 理 人 顏瑞成律師
相 對 人 艾為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樹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公司主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信義區,另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住台北市內湖區,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相 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與聲請人起訴狀所載 相對人主務所係在新北市汐止區○○○路○段79號10樓之13 不符。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1/1頁


參考資料
艾為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