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太全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
偵字第20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太全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今彩539簽單統計表肆紙、帳單壹紙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更正: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8、9行「賭金全歸廖德水祝所有」,更 正為「賭金全歸廖德水及組頭所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及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