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交簡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祐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52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祐源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