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62號
原 告 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元隆
訴訟代理人 蕭秋敬
被 告 魏愠洋原名魏永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前所指定之判決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01年6月21日下午17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 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101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1年6 月20 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惟上開宣示期日,適遇「泰利颱風」 侵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上課,故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 至民國101年6月21日下午17時,特此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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