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285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被 告 張簡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起訴,而有關清償借款 ,依兩造所簽訂之借款契約其他約定事項第參項約定:「因 本約定內容有關事項涉訟時,借款人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借款契約書在卷可稽。按 當事人定合意管轄之目的,在於兩造就契約所生之爭議涉訟 時,向雙方約定之法院起訴,應認有排除特別審判籍及普通 審判籍管轄之適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萬6,800 元,已逾小額訴訟之訴訟金額,兩造既已合意由臺灣台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應依聲請將本件移轉該管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世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