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1年度,260號
CYEV,101,嘉簡,260,2012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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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260號
抗 告 人 嘉義縣新光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郭芳銘
相 對 人 王玉梅
      王玉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五月十五日
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之清償借款事件,業經約 定合意管轄,本院自為有管轄權之法院,不應移轉由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管轄。
二、經核抗告人與相對人間針對本件清償借款事件,業經約定如 有涉訟時,以抗告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法院,此有 抗告人提出之借據可參,故抗告人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 認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世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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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